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fā)〔2003〕2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開展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組織和分級分工相結合的原則。市政府決定成立杭州市行政許可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清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有關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市清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清理辦公室,設在市法制辦),具體負責對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等進行全面清理。各區(qū)、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和本單位的清理工作。各區(qū)、縣(市)政府的清理工作,由各區(qū)、縣(市)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法制機構具體負責。

  (二)全面清理的原則。凡是各單位正在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都要逐項進行清理。對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市政府文件以及本市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許可事項時,要一并清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實施主體、程序和期限以及收費等。

  (三)依法審定的原則。清理工作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標準進行。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者廢止。

  (四)清理工作與健全制度相結合的原則。在進行清理工作的同時,要結合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完善相關制度,依法行政。

  三、清理內容

  清理的內容包括行政許可的事項、實施主體、條件、程序和期限、收費等五個方面及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相關文件。

  (一)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內容包括:事項名稱、種類(參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設定事項的依據文件。依據文件是指設定或者規(guī)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所有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規(guī)、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部門文件、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市政府部門文件。

  (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內容包括:實施主體名稱(以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加蓋的單位印章為準)、單位性質、是否屬于委托或者授權、實施主體的權力來源(即所依據的文件);是否存在市和區(qū)、縣(市)及其以下層級機關共同實施的情況;是否為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對實施主體的處理建議及調整方案。

  (三)行政許可條件的清理內容包括:設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文件;地方性法規(guī)和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級的文件規(guī)定具體許可條件的,是否增設了上位法規(guī)定條件以外的其他條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和期限的清理內容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和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級的文件,對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是否有規(guī)定;如有規(guī)定,是否與有關上位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一致。

  (五)行政許可收費的清理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是否收費和收費的依據文件。

  四、清理標準

  市政府各部門對所清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要依照下列標準,先行提出意見,報市清理辦公室。

  (一)所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的,予以保留。

  (二)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市政府部門文件所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予以取消;取消事項涉及地方性法規(guī)的,應由市政府統一報市人大常委會:

  1、不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

  2、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但能夠通過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予以規(guī)范的;

  3、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

  4、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機關和文件種類,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三)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和市政府部門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確需繼續(xù)實施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提出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為地方性法規(guī)的意見。

  (四)對必須依據上位法才能決定是否廢止的行政許可事項,應待國務院、省政府的清理結果公布以后再作處理。

  (五)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保留;不符合的,應當予以調整: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的;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

  3、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

  (六)對增設違反上位法行政許可條件的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應當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對增設違反上位法行政許可條件的市政府部門文件,各制定單位應當進行修改或廢止。

  (七)對行政許可程序和期限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的,應當提出修改或廢止的建議;屬于市政府部門文件的,各制定單位應當進行修改或廢止。

  (八)對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依據,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或者其他文件規(guī)定收費的,一律停止收費,并依照相應權限對相關文件的修改或廢止提出建議,或直接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五、工作分工

  (一)市清理辦公室負責制定我市清理工作方案,組織市政府各部門的清理工作;匯總全市清理工作結果;對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上報的清理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并向市清理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對涉及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市政府規(guī)章進行立、改、廢;指導各區(qū)、縣(市)的清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負責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規(guī)、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部門文件、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直屬單位文件中設定和規(guī)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

  1、清理范圍:

  (1)由本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2)本單位所屬事業(yè)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以本單位名義和以本單位所屬事業(yè)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3)由本單位承辦行政許可初步審查工作,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4)由本單位聯系或者歸口管理的市政府直屬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5)由本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區(qū)、縣(市)行政機關或者機構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6)本單位行政管理領域內,由區(qū)、縣(市)有關單位負責實施的非區(qū)、縣(市)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2、按市清理辦公室要求,對本單位負責清理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并將清理情況按要求報送市清理辦公室進行統一審定和處理。對涉及地方性法規(guī)和市政府規(guī)章立、改、廢的,要提出相應建議;對涉及市政府相關文件的,要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對涉及本單位制定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廢止,并將處理結果報送市清理辦公室。

  (三)各區(qū)、縣(市)政府及其部門、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由各區(qū)、縣(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區(qū)、縣(市)政府要將清理結果及時報送市清理辦公室。

  六、時間安排

  (一)第一階段為全面清理階段,自2003年12月15日至2004年1月15日。市政府各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并將清理情況按要求報市清理辦公室。

  (二)第二階段為依法審查認定階段,自2004年1月15日至2004年3月底。市清理辦公室依法對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報送的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意見逐項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請市清理領導小組決定。

  在2004年3月20日前,各區(qū)、縣(市)政府應當將本區(qū)、縣(市)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和有關文件的清理結果報送市清理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文件清理結果報送市清理辦公室。

  (三)第三階段為規(guī)范和公布階段,自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6月底。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從實施主體、條件、程序和期限、收費等方面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及其他文件的,由市法制辦負責落實。涉及本市其他文件的,由制定單位負責完成修改或廢止工作。

  2004年6月底前,公布我市行政許可事項和實施主體名錄。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實施主體,一律無效。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區(qū)、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要認真領會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通知的要求,切實提高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重要意義的認識。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規(guī)定,熟練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項標準、尺度,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任務重、時間緊,各區(qū)、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全市清理工作的統一安排,制定本地、本部門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適當集中時間、人力,全力以赴,按時完成清理任務。

  (二)各區(qū)、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應當于12月30日前,將本地、本單位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的聯絡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報送市清理辦公室。各區(qū)、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還應當向市清理辦公室報送本地、本單位的清理工作方案。

  (三)扎扎實實地推進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務。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涉及范圍廣、事項多、情況復雜,各區(qū)、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嚴謹的工作態(tài)度,認真對待清理工作。要在清理工作全面展開的同時,確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準確度,全面掌握本單位的清理情況,及時反饋意見,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完成本單位清理工作任務。

  (四)加強溝通和指導,保證全市清理工作順利進行。各區(qū)、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的清理工作機構要主動向本區(qū)、縣(市)政府和本單位領導匯報清理工作情況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關認定標準、界線等法律問題,特別是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清理辦公室反映,以便及時研究解決。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