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創(chuàng)新審批服務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zhì)量,根據(jù)《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行政審批容缺受理機制的通知》(宣政辦秘〔2017〕101號)等文件精神,經(jīng)縣政府同意,決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建立行政審批容缺受理機制,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條件
對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基本建設、重大投資項目等行政審批事項,在必要申請材料(以下簡稱主件)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其他申請材料(以下簡稱副件)尚不完備的情況下,經(jīng)申請人出具將于一定時間內(nèi)補齊所缺副件的書面承諾后,行政審批部門應啟動實質(zhì)審查程序。
二、容缺范圍
下列申請材料屬于可以容缺的副件:
1.營業(yè)執(zhí)照等企業(yè)資質(zhì)證明,以及企業(yè)法人代表或申請人身份證明等。
2.企業(yè)資信證明、繳費證明,企業(yè)內(nèi)部人員資格證書及內(nèi)部配套管理的計劃、方案、制度等。
3.同一行政審批部門不同階段的審批中,在前階段審批時已提交過的申請材料。
4.由多個行政審批部門依次進行的審批中,在申請后一審批時,需提交的前一審批結果。
5. 由多個行政審批部門依次進行的審批中,如申請后一審批需同時提交前一審批的申請材料和審批結果,在前一審批結果已提交的情況下,前一審批的申請材料可以容缺。
6.涉及技術審查的建設項目審批,相關技術審查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7.不影響審查環(huán)節(jié)工作正常開展的其他申請材料。
三、辦理流程
1.申請。對納入《容缺受理事項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該事項所需主件、副件。
2. 承諾。對要求實行容缺受理的申請人,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應提供書面承諾的格式文本并指導填寫。申請人承諾補齊副件的時間不得超過該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辦理時限。
3.接件。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確認,主件齊全且已出具書面承諾的,實行容缺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
4.辦理。在申請人按其承諾補齊副件的情況下,自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接件,至行政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間,不得超過該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辦理時限。
四、有關要求
1.相關行政審批部門要按照上述容缺范圍,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進行界定,明確主件和副件,編制《容缺受理事項目錄》,并報縣政務服務中心備案后,在縣政府網(wǎng)站和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進行公開。
2.縣政務服務中心將對相關行政審批部門開展容缺受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將容缺受理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政務服務年度目標管理考核。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