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guī)定》已經(jīng)2021年3月27日省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務會議和2021年5月21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胡昌升

  2021年6月21日

  黑龍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ㄒ唬┲贫ㄓ嘘P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ǘ┲贫ń?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

 ?。ㄈ┲贫ㄩ_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ㄎ澹Q定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財政政策等涉及宏觀調控的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guī)定。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jù)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制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jīng)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

  堅持決策質量和效率并重,組織研究論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可以結合進行,相關意見、結論可以互相參照。

  第六條 決策機關所屬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

  決策機關所屬相關工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有關工作。

  第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jīng)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jiān)督。審計機關按照規(guī)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jiān)督。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對尚未公開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有關內部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jié) 決策啟動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適時啟動決策程序,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

 ?。ㄒ唬┴瀼厣霞売嘘P決議、決定,決策機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決策機關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決定,以及由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按照部門法定職責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ǘQ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提出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決策事項不屬于提出單位的主管或者管轄范圍的,由決策機關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ㄈ┤舜蟠怼⒄f(xié)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等的承辦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ㄋ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決策機關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決策機關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擬訂重大行政決策草案。

  擬訂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xié)商協(xié)調。

  決策草案一般包含決策事項、決策依據(jù)、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zhí)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jīng)費預算、決策實施后評估等內容。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并提出傾向性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草案,一般不超過3個月;因情況特殊不能在3個月內完成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長的期限。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xié)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決策草案說明中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jù)。

  第二節(jié)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平臺建設,充分利用政府網(wǎng)站、政務新媒體等拓展公眾參與渠道,集中發(fā)布信息、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與互動。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決策的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等情形,采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保障公眾參與:

 ?。ㄒ唬┟褚庹{查、問卷調查;

  (二)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專題調研、實地走訪;

 ?。ㄋ模┳剷?/p>

 ?。ㄎ澹┞犠C會;

 ?。┢渌妳⑴c的方式。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wǎng)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以下事項,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

  (一)決策草案及說明;

 ?。ǘ┕妳⑴c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決策承辦單位及其聯(lián)系方式;

  (四)涉及群眾代表報名的條件及遴選規(guī)定;

 ?。ㄎ澹┢渌麘敒楣娭さ氖马棥?/p>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采用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方式的,應當根據(jù)決策事項,綜合考慮地域、職業(yè)、專業(yè)、受影響程度等情形,選擇參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于召開座談會5日前,將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送達參會人員。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環(huán)境保護、公用事業(yè)等重大民生決策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調查研究機構進行民意調查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對重大經(jīng)濟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相關市場主體代表的意見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需要以協(xié)商、對話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建議。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并可以邀請群眾代表參與專題調研、實地走訪等工作。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召開聽證會,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0日前向社會發(fā)布聽證公告。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并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及決策事項相關材料。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ㄒ唬Q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jù)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ㄈQ策承辦單位制作聽證會筆錄,如實記錄發(fā)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并可以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jīng)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

  第二十條 公眾參與程序結束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并向社會公開公眾參與報告。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妳⑴c的基本情況;

 ?。ǘ┕娞岢鲆庖娗闆r;

 ?。ㄈ娞岢鲆庖姷牟杉{情況及其依據(jù)、理由;

 ?。ㄋ模┬枰f明的其他內容。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所有意見建議進行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建議,修改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jié)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一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決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統(tǒng),充分發(fā)揮有關智庫、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作用,利用大數(shù)據(jù)、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不斷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jù)不同領域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guī)?,并制定決策咨詢論證及專家管理制度,健全專家遴選、誠信考核、工作效能評價、退出等管理機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guī)?;無決策咨詢論證專家?guī)旎蛘呷鄙傧嚓P領域專家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guī)臁?/p>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應當從決策咨詢論證專家?guī)熘羞x擇專家。現(xiàn)有決策咨詢論證專家?guī)觳荒軡M足工作需要的,可以聘請專家或者委托有關單位處理有關事務。

  選擇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堅持專業(yè)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yè)機構;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回避。

  每次參加論證的專家不得少于3人,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專業(yè)機構,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對所出具論證意見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論證,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蓻Q策承辦單位明確論證目的、內容、對象、方式、時限等具體要求,并提供決策草案、說明以及前期調查研究報告、公眾參與報告等相關資料;

 ?。ǘ┛梢圆扇≌撟C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進行,召開論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ㄈ┱撟C結束后,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或者在論證會紀要、論證報告上簽名、蓋章;

 ?。ㄋ模<艺撟C結束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專家論證報告,全面、真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專家意見。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吸收、采納合理可行的專家論證意見,并修改完善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未采納多數(shù)專家論證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節(jié)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方面:

  (一)社會穩(wěn)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fā)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chǎn)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形;

 ?。ㄈ┥鷳B(tài)環(huán)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生態(tài)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情形;

 ?。ㄋ模┴斦鹑陲L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導致區(qū)域性或者系統(tǒng)性財政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ㄎ澹┹浨轱L險,包括可能產(chǎn)生負面評價、惡意炒作輿論等情形;

 ?。┢渌赡芤l(fā)重大風險的情形。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進行:

  (一)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內容、對象、方式、時限等具體要求;

 ?。ǘ┩ㄟ^輿情跟蹤、重點走訪、充分聽取意見、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全面排查、分析研判重大行政決策風險;

 ?。ㄈ┨岢鲋卮笮姓Q策風險防控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四)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結束后,評估單位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ㄎ澹┌凑站帉彿蛛x原則組織有關人員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書面意見,與評審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評審人員應當回避。

  開展風險評估,除涉及國家安全、國民經(jīng)濟命脈等重大事項外,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經(jīng)分析認為決策事項風險較小的,可以在召開有關專題會議后,編寫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簡易程序報備表,進行簡易評估。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jù)。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jié)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二條 決策草案應當由決策機關所屬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傳批、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jīng)合法性審查或者經(jīng)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完成決策動議、公眾參與等程序,經(jīng)本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或者部門初審、本單位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材料報送決策機關所屬司法行政部門,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報送的材料包括:

 ?。ㄒ唬┲卮笮姓Q策草案及說明,說明應當包括作出決策的依據(jù)及參考資料、決策的主要內容、履行起草決策程序的情況、各方面對草案的主要不同意見等;

 ?。ǘ┓?、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依據(jù)文本及借鑒經(jīng)驗的材料;

 ?。ㄈQ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或者部門初審意見;

 ?。ㄋ模Q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ㄎ澹┱匍_聽證會或者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應當提供聽證會筆錄、公眾參與報告、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工作中,需要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提供材料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司法行政部門補報;未及時補報的,可以退回報送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ㄒ唬鎸彶?;

 ?。ǘ┱髑笥嘘P方面意見;

 ?。ㄈ┙M織實地考察調研;

 ?。ㄋ模┱匍_論證會;

  (五)對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委托專業(yè)機構參與;

 ?。┢渌绞?。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其他法律專家、專業(yè)機構參與合法性審查的,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重大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不多于15個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交決策承辦單位;情況復雜的,經(jīng)決策機關領導人員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補充提供材料、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組織實地考察調研、召開論證會、委托專業(yè)機構參與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ㄒ唬Q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ǘQ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ㄈQ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以下情形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ㄒ唬┓戏ǘ嘞?、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同意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ǘ疑袩o明確規(guī)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ㄈ┎糠謨热菖c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ㄋ模斅男卸绰男泄妳⑴c、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建議補充履行相關程序后再送請合法性審查;

  (五)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的,建議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審查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序,并向審查部門進行反饋;決策承辦單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jù)。

  第二節(jié)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八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jīng)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應當向決策機關辦公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集體討論決定申請;

  (二)決策草案以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ㄈ┞男泄妳⑴c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ㄋ模┞男袑<艺撟C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ㄎ澹┞男酗L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痉ㄐ姓块T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處理結果;

 ?。ㄆ撸┥婕跋嚓P單位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應當提供相關單位的書面意見;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有關材料。

  未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的,決策機關辦公部門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限時補報;未及時補報的,可以退回報送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Q策機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機關辦公部門應當于會前送達參會人員。參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fā)言準備。

 ?。ǘQ策承辦單位有關領導人員在決策機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上進行匯報。決策機關司法行政部門領導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并根據(jù)需要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ㄈQ策機關分管領導重點闡述意見,并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以適當方式提出決策建議。

 ?。ㄋ模┢渌麜h組成人員充分發(fā)表意見,未發(fā)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經(jīng)行政首長同意,其他參會人員發(fā)表意見。

 ?。ㄎ澹┬姓组L根據(jù)會議討論情況最后發(fā)表意見,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原則通過并適當修改、暫緩決策的決定;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shù)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決策機關辦公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集體討論決定情況,形成會議紀要,由行政首長簽發(fā)。

  第四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一)作出通過決定的,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或者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fā)。

  (二)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或者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fā);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審議。

 ?。ㄈ┳鞒鰰壕彌Q策決定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變化提請決策機關再次審議;經(jīng)修改完善超過1年仍然達不到提請討論決定要求的,決策程序自動終止。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具體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承擔。

  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納入民主協(xié)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xié)商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wǎng)站以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fā)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承辦單位、辦公部門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guī)定和職責分工,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作為履行決策程序的憑證。

  第四章 決策執(zhí)行和調整

  第四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zhí)行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工作要求。

  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zhí)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決策機關督查機構應當根據(jù)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加強對決策實施的指導、監(jiān)督和考核,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四十六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發(fā)現(xiàn)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xiàn)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zhí)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ㄒ唬Q策實施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依據(jù)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

  (二)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ㄋ模Q策有試點或者試行期限要求的,試點結束或者試行期限屆滿;

  (五)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zhí)行單位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評估單位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shù)據(jù),協(xié)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

  評估單位、受委托評估機構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按照評估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第四十九條 決策后評估結束后,應當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ǘ┰u估內容;

 ?。ㄈQ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

 ?。ㄋ模Q策事項延續(xù)、調整或者終結的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jù)。

  第五十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執(zhí)行中出現(xiàn)本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zhí)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決策停止執(zhí)行、中止執(zhí)行或者作出重大調整的,決策機關及決策執(zhí)行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可能產(chǎn)生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由有權機關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shù)共樨熑?,實行終身責任追究,由有權機關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guī)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其他單位未按照本規(guī)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拒不執(zhí)行、推諉執(zhí)行、拖延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承擔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的專家、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聘用、委托參與相關工作的單位報請其行業(yè)主管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納入誠信考核記錄,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 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出現(xiàn)失誤、錯誤,未能實現(xiàn)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guī)定程序決策、執(zhí)行,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園區(qū)(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