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社會保障卡的發(fā)行和應用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水平,促進社會保障卡發(fā)行應用穩(wěn)妥、有序地開展,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fā)《貴州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規(guī)程(試行)》,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工作,促進社會保障卡業(yè)務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卡服務全流程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貴州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統(tǒng)籌全省社會保障卡發(fā)行、應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地區(qū)社會保障卡發(fā)行、應用和管理具體工作。
第三條 社會保障卡含社會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具有社會保障帳戶和金融帳戶。
第四條 本規(guī)程所指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包括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含制卡數據采集)、補卡與換卡、激活、信息變更與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掛失與解掛、注銷等,所有業(yè)務全省通辦。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障卡銀行帳戶開戶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服務銀行”),應遵循本規(guī)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激活、密碼修改重置、掛失與解掛失、注銷、查詢等業(yè)務。
第七條 服務銀行除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功能業(yè)務外,還需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補換卡、信息變更與查詢以及社會保障功能激活、密碼修改重置、掛失與解掛失、注銷等業(yè)務。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業(yè)務辦理、代辦,遵照服務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為方便持卡人同時辦結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應積極引導持卡人到服務銀行辦理社會保障卡相關業(yè)務。
第二章 申 領
第九條 凡需使用社會保障卡的個人,按照社會保障卡“一人一卡”的原則,自主選擇服務銀行申領社會保障卡。
第十條 申領社會保障卡的中國公民須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須提供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沒有居住證的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須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沒有永久居留證的提供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以下簡稱“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在申領階段,服務銀行應采集申請人身份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民族、國家/地區(qū)、制卡銀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郵寄信息、聯(lián)系電話、制卡地、及監(jiān)護人(或代辦人)等相關信息,并留存申請人電子照片,未滿7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采集和印刷個人照片。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申領辦理,申領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及電子照片到服務銀行辦理申領并制卡,服務銀行采用即時制發(fā)卡方式制卡,立等可取。
第十三條 申領人可通過線上社會保障卡服務渠道申請制卡,服務銀行應當自受理社會保障卡申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fā)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四條 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免費。
第三章 激 活
第十五條 持卡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后,須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服務銀行同時辦理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激活。
在經辦機構或線上社會保障卡服務渠道可辦理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激活,如需使用金融功能,需到服務銀行辦理金融功能激活。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服務銀行應嚴格執(zhí)行面簽激活等規(guī)定。
第四章 信息變更與查詢
第十七條 持卡人的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持卡人照片等關鍵信息發(fā)生變化或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時,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服務銀行辦理關鍵信息變更。關鍵信息變更后,服務銀行應為持卡人換發(fā)信息變更后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八條 持卡人的證件有效期、民族、國家/地區(qū)、制卡銀行、性別、出生日期、地址、郵寄信息、聯(lián)系電話、制卡地等非關鍵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持卡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在服務銀行辦理非關鍵信息變更。非關鍵信息變更后,持卡人無需更換社會保障卡。
第十九條 持卡人可通過經辦機構、服務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線上服務渠道等方式,查詢社會保障卡制發(fā)進度、應用狀態(tài)等。
第五章 密碼修改與重置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卡的密碼分為社會保障帳戶密碼和金融帳戶密碼。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持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經辦機構修改社會保障帳戶密碼,也可在線上社會保障卡服務渠道修改社會保障帳戶密碼。
持卡人因社會保障帳戶密碼遺忘或連續(xù)多次輸入錯誤造成鎖卡的,持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經辦機構重置社會保障帳戶密碼,也可在線上社會保障卡服務渠道重置社會保障帳戶密碼。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持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服務銀行同時辦理社會保障帳戶、金融帳戶密碼的修改及重置。
第六章 掛失與解掛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丟失后,個人應當及時辦理社會保障功能掛失手續(xù)和金融功能掛失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障功能掛失;也可通過線上社會保障卡服務渠道辦理社會保障功能掛失。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在未補卡前找回已掛失的社會保障卡,可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解掛業(yè)務,恢復該卡社會保障功能;也可通過線上社會保障卡服務渠道辦理解掛業(yè)務。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持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服務銀行同時辦理社會保障功能、金融功能掛失與解掛。
第七章 補卡與換卡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社會保障卡丟失的,應當申請補發(fā)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因社會保障卡到期、損壞,卡面污損、殘缺無法辨認,相貌與卡面照片發(fā)生顯著變化,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等關鍵信息發(fā)生變化,卡片信息與本人信息不符等應當申請換發(fā)社會保障卡(卡面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照片等需變更的詳見“信息變更與查詢”)。
第二十九條 補換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發(fā)卡服務銀行辦理補換卡,服務銀行采用即時制發(fā)卡方式制卡,立等可取。持卡人更換服務銀行辦理補換卡,須注銷原社會保障卡。
第三十條 持卡人可通過線上社會保障卡服務渠道辦理補換卡。服務銀行應當自受理社會保障卡補換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fā)放社會保障卡。
第八章 注 銷
第三十一條 持卡人因死亡、出國(境)定居、失蹤、更換服務銀行申領社會保障卡的,需注銷社會保障卡。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注銷社會保障卡,原則上應到服務銀行同時辦理金融帳戶、社會保障帳戶注銷,一次性辦結,服務銀行回收社會保障卡并銷毀。
持卡人到經辦機構注銷社會保障帳戶的,須填寫社會保障卡注銷單(見附件1),社會保障帳戶注銷后,經辦機構應告知持卡人到原制卡服務銀行注銷社會保障卡金融帳戶。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已經注銷但卡仍滯留在銀行未發(fā)放的;回收后6個月內仍未完成二次發(fā)放的,人社部門可聯(lián)合發(fā)卡銀行進行注銷、銷毀。
第九章 代 辦
第三十四條 代辦分為委托單位或個人代辦。
第三十五條 單位代辦社會保障卡申領,由單位員工出具單位委托代辦承諾書(見附件3),同時須提供單位介紹信、單位經辦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到服務銀行登記申請制卡。服務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社會保障卡。
第三十六條 單位代為領卡時,單位經辦人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機構)介紹信,單位須確保社會保障卡發(fā)放到本人。
第三十七條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由監(jiān)護人代辦。
第三十八條 監(jiān)護人代辦申領、補換、社會保障功能激活、掛失和解掛、注銷、信息變更與查詢、社會保障應用密碼修改與重置等業(yè)務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被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未辦理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提供戶口簿,下同)、戶口簿等能體現(xiàn)監(jiān)護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個人委托代辦承諾書(見附件2)。
第三十九條 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或因其它原因本人無法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辦。被委托人受托辦理社會保障卡業(yè)務時,須提供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個人委托代辦承諾書。
第四十條 因申領人死亡、失蹤等情況無法委托辦理社會保障卡業(yè)務時,父母、子女等親屬可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申領人的死亡或失蹤證明辦理相關業(yè)務。
第十章 有效期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到期后持卡人需更換社會保障卡,可到發(fā)卡服務銀行或通過線上換卡渠道換發(fā)社會保障卡。
第四十二條 有效期到期后換卡免費,為銜接好社會保障卡服務,有效期到期前三個月?lián)Q發(fā)社會保障卡的,服務銀行不得收取換卡工本費。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服務銀行應當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確保社會保障卡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四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以及密碼,避免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等。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個人帳戶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買賣偽造社會保障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示本地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服務銀行及服務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服務銀行應懸掛貴州省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標識,公示辦理業(yè)務內容。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和服務銀行應為長期居住異地、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或因其它原因本人無法辦理相關業(yè)務的個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留存?zhèn)€人(委托人、監(jiān)護人等)或單位辦理業(yè)務的全部資料,按市(州)人社部門的要求存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社會保障卡服務監(jiān)管的要求,市(州)人社部門要加強對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經辦機構的監(jiān)督和指導,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五十條 各市(州)人社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程制定本地經辦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guī)程細則與國家相關規(guī)定沖突的,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程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