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動社會保障卡綜合應用,推進政務服務數字化、便民化,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tǒng)一標準制作發(fā)行,作為持卡人享受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民生服務卡。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電子社會保障卡與實體社會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依托政務服務平臺和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平臺,實現社會保障卡身份識別、電子證照、信息查詢、業(yè)務辦理、待遇發(fā)放、醫(yī)療服務、金融服務等功能應用,實行政務服務、居民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一卡通用。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涉及本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管理、應用與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涉及社會保障卡一卡通跨省通辦相關服務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管理、應用與服務應當遵循統(tǒng)一組織、協(xié)作共享、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領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管理、應用與服務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教育、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退役軍人、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林業(yè)、體育、鄉(xiāng)村振興、醫(yī)療保障、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自然資源、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等人民團體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全省統(tǒng)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平臺,實現社會保障卡及其關聯(lián)業(yè)務數據互聯(lián)互通、實時共享。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為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提供信息平臺和業(yè)務數據支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逐步推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全省通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推進應用服務事項跨省辦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社會保障卡發(fā)放、管理。
本省戶籍人員或者享有本省公共服務權益的其他人員可以自愿申領社會保障卡,自愿選擇可以辦理社會保障卡業(yè)務的銀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以及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完善社會保障卡服務體系,規(guī)范辦事流程,在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使用、掛失、解掛、補換、注銷、密碼修改等業(yè)務時提供便利。
第十條 持卡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網上服務平臺、咨詢服務電話等渠道開通社會保障卡應用功能。
持卡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開通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用于領取各類民生待遇資金、財政補貼資金,以及辦理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業(yè)務。
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服務便利。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場所應當設置社會保障卡讀寫、掃碼終端,完善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可以用于證明持卡人身份,作為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公共服務場所身份核驗、辦理政務服務和居民服務事務、注冊登錄政務服務平臺的有效身份證件。
持卡人辦理政務服務和居民服務事務,政府有關部門及公共服務機構能夠依托政務服務平臺獲取信息的,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紙質文件資料或者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所有可以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財政補貼資金、社會保險待遇等統(tǒng)一發(fā)放到社會保障卡。
第十三條 國家和本省確定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政務服務、居民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有關部門不得再發(fā)放功能重復的民生服務卡、證或者電子二維碼。國家另有發(fā)卡(碼)要求的,融合使用。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公共服務領域適合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有關部門應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協(xié)商,統(tǒng)一納入社會保障卡一卡通。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范編制、動態(tài)管理并及時更新應用服務事項目錄,向社會公布。鼓勵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創(chuàng)新應用,制定補充目錄,報上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公布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事項的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
支持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依托社會保障卡身份識別、金融服務等功能開發(fā)其他便民服務,促進跨領域、跨行業(yè)集成應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媒介,對社會保障卡的功能、應用領域、用卡規(guī)范和服務規(guī)程等開展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環(huán)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場所的工作人員開展相關業(yè)務培訓,提高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技術、法律等手段,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與監(jiān)督機制,保障持卡人個人信息和資金安全。
需要查詢、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查詢、調閱與服務無關的信息,確保持卡人信息安全。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查詢、調用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個人信息的程序及管理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泄露持卡人信息,不得非法扣押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七條 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不得出租、轉讓、出借本人社會保障卡。因本人原因造成個人信息泄露、賬戶資金損失的,由持卡人依法承擔后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社會保障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將持卡人違法使用社會保障卡的行為記入其信用記錄,并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工作人員的,由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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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發(fā)放功能重復的民生服務卡證碼的;
?。ㄈ┬孤痘蛘哌`法查詢、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的;
(四)拒絕或者阻撓向持卡人提供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的;
?。ㄎ澹┚芙^或者阻止其他部門依法利用社會保障卡查詢、調用本部門管理的持卡人資料信息的;
?。├弥谱?、發(fā)放社會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騙取、截留、非法扣押社會保障卡的;
?。ò耍┩ㄟ^社會保障卡非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財政補貼資金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過程中,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持卡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社會保障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