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本院各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涉外法制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完善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方便當事人運用信息化平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工作指引(試行)》,現(xiàn)予以印發(f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0日起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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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方便當事人運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公正高效便捷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以下簡稱“一站式”平臺)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在其官方網站(http://cicc.court.gov.cn)設立,并與“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內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有機銜接的全流程在線服務平臺,支持和便利當事人通過選擇中立評估、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多元化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一站式”平臺設置“調解服務”、“仲裁服務”、“訴訟服務”、“輔助服務”等功能,根據(jù)案件流程的進展相應生成、發(fā)送、接收、存儲、交換相關材料,并將相關材料及節(jié)點信息同步發(fā)送給相關當事人、平臺機構以及專家委員。

  第二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就爭議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通過“一站式”平臺申請中立評估、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條  當事人選擇“一站式”平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根據(jù)平臺提示填寫手機號碼或者電子郵箱等必要信息,完成注冊登記。

  第四條  當事人在提交調解、仲裁或者訴訟前申請中立評估的,應當在“一站式”平臺的“輔助服務”選擇中立評估功能,填寫中立評估申請書,載明意向選擇的專家委員,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據(jù)材料。

  國際商事法庭在收到當事人的中立評估申請材料后,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范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征求是否同意開展中立評估的意見。被申請人同意的,應當提交同意中立評估的書面意見。

  第五條  專家委員被選定為中立評估員后,可以通過“一站式”平臺組織召開評估會議,聽取當事人陳述,就評估相關問題向當事人提問,并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有關證據(jù),對證據(jù)效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進行分析評估,出具中立評估意見。中立評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當事人一致同意延長中立評估期限的,可予適當延長。

  中立評估不公開進行,中立評估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供的信息保密,未經一方當事人許可,不得向另一方當事人透露。中立評估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后續(xù)程序中作為證據(jù)使用。

  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中立評估意見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請參與中立評估的專家委員主持調解。參與評估的專家委員可以按照本指引規(guī)定進行調解,但不參與除調解以外的其他任何程序。

  中立評估費用由專家委員和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

  第六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可以通過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平臺“調解服務”,進入“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并登錄,申請由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或者專家委員進行調解。

  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該機構的調解規(guī)則進行。

  專家委員調解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guī)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試行)》、《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guī)則》以及本指引進行。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解申請書,載明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聯(lián)系方式,爭議事實和調解請求;

 ?。ǘ┯嘘P證據(jù)材料;

 ?。ㄈ┥矸葑C明資料;

  (四)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ㄎ澹端瓦_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

  第八條  國際商事法庭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材料后,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范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征求是否同意調解。被申請人同意的,應當提交同意調解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  當事人未申請調解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接受立案前委派調解。當事人有調解意愿并在《審前分流程序征詢意見表》中表示同意立案前調解的,由國際商事法庭聯(lián)絡委派調解事宜。

  國際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后,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的,由國際商事法庭聯(lián)絡委托調解事宜。

  第十條  國際商事法庭委派/委托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的,應當在當事人選定或者國際商事法庭指定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后,將《審前分流程序征詢意見表》、《委派/委托調解征詢意見函》和相關案件材料移送相應機構。

  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在收到《委派/委托調解征詢意見函》后三個工作日內回復。

  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接受選定或者指定的,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委派/委托調解書》,并通過“一站式”平臺告知當事人。

  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未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回復的,視為不接受委派/委托調解。

  第十一條  當事人均同意由專家委員進行調解的,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當事人在專家委員名錄中共同選定一至三名專家委員擔任調解員。

  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及時與選定的專家委員聯(lián)系,安排推進相關調解工作,并將《審前分流程序征詢意見表》、《委派/委托調解征詢意見函》和相關案件材料移送相應專家委員。

  專家委員在收到《委派/委托調解征詢意見函》后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專家委員接受選定的,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委派/委托調解書》,并通過“一站式”平臺告知當事人。

  專家委員未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回復的,視為不接受委派/委托調解。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主持調解前,應當簽署保證獨立、公正調解的聲明書。專家委員主持調解時知悉存在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國際商事法庭書面披露。

  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收到專家委員的披露材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一站式”平臺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當事人以對專家委員的公正性或者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為由申請更換專家委員的,應當在知悉專家委員應予更換事由或者收到專家委員披露材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更換的,視為放棄申請。

  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更換專家委員。審查期間,不停止調解工作的進行。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主持調解的期限自接受委派/委托調解之日起算,一般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當事人一致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可予適當延長。

  第十五條  調解不公開進行。調解應當形成調解情況記錄,并由當事人和主持調解的專家委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的調解員簽名。

  調解記錄及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xié)議作出妥協(xié)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仲裁或者訴訟程序中作為對當事人不利的根據(jù),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條  經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或者專家委員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簽署書面調解協(xié)議。

  根據(jù)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依法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并制作民事調解書;當事人請求國際商事法庭制作判決書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制作民事判決書。

  第十七條  調解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視為調解不成: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書面要求終止調解程序的;

  (二)當事人在商定的調解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但當事人一致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除外;

 ?。ㄈ﹪H商事調解機構認為不宜繼續(xù)調解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調解的;

  (四)專家委員無法履行、無法繼續(xù)履行或者不適合履行調解職責且不能另行選定專家委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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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派/委托調解不成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或者專家委員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調解情況表》及案件相關材料送交國際商事法庭。國際商事法庭收到材料后,應當及時立案;已經立案的,繼續(xù)推進審理,并將相關信息通過“一站式”平臺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當事人自愿選擇由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的,適用該機構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當事人自愿選擇由專家委員調解的,可以參照適用“一站式”平臺中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當事人選擇通過“一站式”平臺申請仲裁的,可以在“仲裁服務”中“申請仲裁”項下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并按照該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仲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保全的,可以通過“一站式”平臺中的“仲裁服務”選擇“申請仲裁保全”,向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ㄒ唬?仲裁保全申請書;

 ?。ǘ┲俨脜f(xié)議;

 ?。ㄈ┥矸葑C明材料;

 ?。ㄋ模┪新蓭熁蛘咂渌舜淼模瑧斕峤皇跈辔袝?、代理人身份證明;

 ?。ㄎ澹┯嘘P證據(jù)材料;

 ?。┨峁5南嚓P文件。

  第二十一條  仲裁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伺c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

 ?。ǘ┱埱笫马椇退鶕?jù)的事實與理由;

 ?。ㄈ┥暾埍H呢敭a數(shù)額、證據(jù)或者爭議標的物;

 ?。ㄋ模┟鞔_的被保全財產、證據(jù)信息或者具體線索;

 ?。ㄎ澹楸H峁5呢敭a信息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欠褚言谄渌ㄔ禾岢錾暾埖那闆r;

 ?。ㄆ撸┢渌枰d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請材料后,審查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范圍的,應當通過“一站式”平臺向國際商事法庭出具轉遞函。

  國際商事法庭收到轉遞函及仲裁保全申請材料后,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范圍的,應當予以立案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當事人補充保全材料的,在仲裁保全申請材料補充完畢后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詢問當事人的,在詢問后五日內作出裁定。

  國際商事法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交由被申請人住所地、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j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zhí)行。

  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應當通過“一站式”平臺告知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第二十三條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就本指引第二條規(guī)定的國際商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或者認可和執(zhí)行境外仲裁裁決的,可以通過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平臺“訴訟服務”,進入“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提交如下材料:

 ?。ㄒ唬?申請書,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以及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提出申請和申請情況等事項;

 ?。ǘ┲俨貌脹Q書;

 ?。ㄈ┥矸葑C明材料;

 ?。ㄋ模┪新蓭熁蛘咂渌舜淼?,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ㄎ澹┯嘘P證據(jù)材料;

  (六)國際商事法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國際商事法庭收到當事人關于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或者認可和執(zhí)行境外仲裁裁決的材料后,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范圍的,應予立案。

  國際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詢問當事人。根據(jù)審理案件的需要,國際商事法庭可以要求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出說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

  國際商事法庭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并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通過“一站式”平臺告知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通過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平臺“訴訟服務”,進入“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訴訟材料。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郵寄、現(xiàn)場提交或國際商事法庭許可的其他方式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訴訟材料。

  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或現(xiàn)場提交的,應當提供紙質文件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附光盤或者其他可攜帶的移動存儲設備。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提起訴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鹪V狀;

 ?。ǘ┻x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

  (三)身份證明材料;

  (四)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ㄎ澹┲С衷V訟請求的相關證據(jù)材料;

 ?。端瓦_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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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國際商事法庭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后,認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受理案件范圍的,予以在線立案,并通過“一站式”平臺向當事人發(fā)送《受理案件通知書》等訴訟材料。

  第二十八條  國際商事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guī)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guī)則(試行)》審理案件。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可以憑交款碼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代理銀行各分支機構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第三十條  “一站式”平臺嚴格執(zhí)行隱私保護相關法律規(guī)定,說明平臺收集、存儲、利用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情況,以及確保調解、仲裁保密性的相關措施。

  第三十一條  “一站式”平臺在其顯著位置提供平臺說明、工作指引、網絡環(huán)境要求等,為當事人申請利用平臺服務提供便利。

  本指引中的中立評估是指糾紛提交調解、仲裁或者訴訟前,當事人共同選擇中立第三方的專家委員根據(jù)案件情況提供專業(yè)評估意見,使當事人獲得足夠信息判斷可能出現(xiàn)的訴訟結果并選擇最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從而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優(yōu)先選擇調解的糾紛解決機制。

  本指引中的身份證明材料是指當事人為自然人時,應當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外國自然人應當提交護照復印件;港澳特區(qū)居民應當提交港澳特區(qū)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復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臺灣地區(qū)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地區(qū)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復印件、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復印件等)。

  當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時,應當提交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企業(yè)或者組織應提交經其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締結或者共同締結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的商業(yè)登記、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