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版權局,自治區(qū)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為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fā)〔2019〕56號)及《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國知發(fā)保字〔2022〕30號)有關決策部署,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聯(lián)合自治區(qū)版權局制定《內蒙古自治區(qū)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qū)知識產權局

  內蒙古自治區(qū)版權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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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qū)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部署,規(guī)范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維護展會秩序,促進會展業(yè)健康發(fā)展,樹立我區(qū)知識產權保護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內蒙古自治區(qū)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結合內蒙古自治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以下統(tǒng)稱展會)活動中,與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事務。

  自治區(qū)內有關部門組織參加的區(qū)外、國(境)外展會,有關部門應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法律指導和服務,引導參展方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誠信守法意識。督促并協(xié)助參展方就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核,對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進行評估,降低知識產權糾紛風險,提高應對知識產權糾紛能力。

  第三條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強化協(xié)作配合,共同加強對本區(qū)域內所舉辦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統(tǒng)籌協(xié)調、專業(yè)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維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秩序。

  第四條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遵循職能部門指導監(jiān)管、展會主辦方具體負責、參展方誠信自律、社會公眾廣泛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二章 展前保護

  第五條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技術咨詢,幫助參展方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第六條 展會主辦方展前應當?shù)怯泤⒄狗叫畔?,確保參展方信息真實有效。

  第七條 展會主辦方展前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展會舉辦時間、地點及參展方信息告知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展會主辦方與參展方應當在參展合同中就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內容進行約定。合同中具體約定以下內容:

 ?。ㄒ唬﹨⒄狗阶杂X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的承諾;

 ?。ǘ﹨⒄狗阶袷卣箷R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方式;

 ?。ㄈ﹨⒄拐蛊?、展品包裝、展位設計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參展項目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若參展項目涉嫌侵權,且參展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作出不侵權有效舉證的,參展方應當立即采取遮蓋、下架、撤展等處理措施;拒不處理的,展會主辦方有權采取撤展措施,并宣布暫停或者取消其參展資格;

  (四)參展方主動公開參展項目權利證明、配合查驗等義務;

 ?。ㄎ澹┓e極配合展會投訴服務機構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管理;

  (六)根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對參展方的參展項目、技術、產品及宣傳資料、展板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進行展前審查,包括但不限于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證書、專利許可合同等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版權權屬及許可合同材料;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展會主辦方的審查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條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積極配合展會主辦方在展前對相關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知識產權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注。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應當設立投訴服務機構,提供知識產權宣傳咨詢、投訴處理等服務。

 ?。ㄒ唬┱箷r間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二)在國際或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

  (三)可能發(fā)生知識產權糾紛較多的;

 ?。ㄋ模┲R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展會主辦方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三條 投訴服務機構由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展會主辦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執(zhí)法人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構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法律專業(yè)人員等組成;展會主辦方應當為投訴服務機構人員進駐展會開展工作提供證件、場所等必要條件。

  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jiān)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投訴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一)受理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投訴;

  (二)調解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三)提供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咨詢;

 ?。ㄋ模ι嫦忧址钢R產權的投訴提供判斷意見,協(xié)調展會主辦方進行處理;

 ?。ㄎ澹⒂嘘P投訴情況及材料移交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涉嫌違法線索移送相關執(zhí)法部門;

 ?。φ箷R產權保護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

 ?。ㄆ撸┢渌嚓P事項。

  第三章 展中保護

  第十五條 展會期間,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設立投訴服務機構的展會進行監(jiān)督巡查,及時發(fā)現(xiàn)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線索,并依職權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投訴服務機構投訴,投訴服務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向當?shù)刂R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向投訴服務機構提出投訴的,投訴材料一般應包括:

 ?。ㄒ唬┠軌蜃C明知識產權權屬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

  (二)投訴人基本情況,包括身份證明等;

  (三)委托他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ㄋ模┥嫦忧謾嗟幕臼聦?、理由和證據;

 ?。ㄎ澹┱埱笫马?;

  (六)展會投訴服務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投訴服務機構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統(tǒng)一制式表格或網絡頁面的鏈接。

  第十八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已就被投訴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或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的;

 ?。ǘ┲R產權權利效力不穩(wěn)定,或權利歸屬不確定的;

  (三)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七條相關規(guī)定的。

  第十九條投訴服務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依法按照有關程序立即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投訴人理由;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依法予以受理處理,并及時告知展會主辦方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條 投訴服務機構在處理投訴案件時,對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投訴材料,應于24小時內將其移交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被投訴人認為不構成侵權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書面聲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做出不侵權舉證,并配合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書面聲明的,或不能有效舉證的,或被投訴參展項目侵權事實已經由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或被投訴人承認侵權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jiān)督展會主辦方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展會主辦方應當要求被投訴人及時采取遮蓋、下架、撤展以及刪除、屏蔽、斷開網絡鏈接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因遞交虛假投訴材料、惡意投訴而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以下情況屬于惡意投訴:

 ?。ㄒ唬┟髦崞鹜对V所依據的知識產權權利不存在或不合法的;

 ?。ǘ┱箷对V服務機構做出認定后,重復投訴的;

 ?。ㄈ┓媳局敢谑藯l規(guī)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投訴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展后保護

  第二十五條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投訴處理情況,將相關材料移送參展商注冊地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記錄參展方知識產權侵權假冒、惡意投訴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信息、知識產權投訴、糾紛處理情況等進行統(tǒng)計。展會主辦方應當在展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統(tǒng)計信息報送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執(zhí)法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面的協(xié)調與銜接。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總結成功經驗、推廣有效做法、宣傳優(yōu)秀案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投訴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本指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指引中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版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