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林格爾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現將《呼和浩特市公共數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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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公共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fā)展理念,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規(guī)范公共數據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推動公共數據高效共享、開放、開發(fā)及應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共數據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處理及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本辦法涉及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ㄒ唬┕矓祿?,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采集、產生的各類數據,以及其他機構在提供公共服務中采集、產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類數據。

  (二)數源部門,是指根據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某一類公共數據的法定采集部門。

 ?。ㄈ┕矓祿褂弥黧w,是指訪問、調用和利用公共數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ㄋ模┕矓祿蚕恚侵腹补芾砗头諜C構因履行法定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依法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數據,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數據、數據服務的行為。

 ?。ㄎ澹┕矓祿_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數據的公共服務行為。

  第四條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籌規(guī)劃、集約建設、按需共享、有序開放、高效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市大數據管理局為市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完善政策措施;負責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公共數據管理任務和要求;負責指導數源部門編制、維護公共數據目錄,建立公共數據清單化管理機制;負責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負責會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guī)明確公共數據采集和提供的責任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考核評價機制,納入市政府年度工作重點考核內容。

  市大數據服務中心負責公共數據平臺建設運維、公共數據歸口管理、公共數據目錄運維、公共數據安全保障等技術服務支撐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作為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明確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的目標、責任、實施機構及人員;負責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依法制定公共數據采集清單和規(guī)范;負責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分類分級、采集、治理、歸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開放、開發(fā)及數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網信、國安部門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jiān)管工作;發(fā)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yè)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制定本行業(yè)、本領域公共數據的建設和管理規(guī)范,負責本行業(yè)、本領域公共數據相關管理工作,并承擔監(jiān)管職責。

  第二章 公共數據平臺與目錄管理

  第六條公共數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實施統(tǒng)一管理。

  市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建設市級公共數據平臺,并與自治區(qū)公共數據平臺對接,形成全市統(tǒng)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通道;各旗(縣、區(qū))原則上不獨立建設公共數據平臺。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級公共數據平臺進行數據共享、開放,不得在公共數據平臺之外新建共享、開放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歸并至公共數據平臺。

  第七條公共數據管理應當以分類分級為前提。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的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guī)定,增補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guī)則,并向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qū)、市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guī)定,加強對本行業(yè)、本領域公共數據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公共數據實行統(tǒng)一目錄管理。

  市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明確統(tǒng)一目錄編制標準,組織編制全市公共數據目錄并報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公共數據平臺發(fā)布和更新。

  各旗(縣、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統(tǒng)一目錄編制標準,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編制公共數據目錄,并報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統(tǒng)一目錄編制標準,編制和更新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并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公共數據目錄應當包括公共數據的數據形式、共享內容、共享類型、共享條件、共享范圍、開放屬性、更新頻率和公共數據的采集、核準、提供部門等內容。

  第九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更新機制,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者法定職能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并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定。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定,并更新本級公共數據目錄。

  第三章  公共數據供給

  第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根據本機構職能職責確定公共數據責任清單,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集、核準與提供公共數據。可以通過共享渠道獲取或確認的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重復采集。

  第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履行職責需要建立數據治理工作機制,以數據使用單位的用數需求為導向,對本機構公共數據開展數據治理,提升數據質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也可以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出數據治理需求,由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據相關工作要求統(tǒng)籌開展數據治理工作。

  第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中的更新頻率,在公共數據平臺上對本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進行更新,保證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和時效性。

  第十三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標準”要求,明確各類公共數據的數源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公共數據涉及到自然人數據的,應當以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唯一標識,根據法定職權采集以下自然人基礎數據:

  (一)戶籍登記數據,由公安機關負責;

 ?。ǘ┝鲃尤丝诰幼〉怯?、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數據,由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

  (三)居民婚姻登記數據,由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ㄋ模┏錾退劳龅怯洈祿?,由衛(wèi)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負責;

 ?。ㄎ澹┬l(wèi)生健康數據,由衛(wèi)生健康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六)社會保障數據和最低生活保障數據,由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負責;

  (七)教育數據,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負責;

 ?。ò耍埣踩说怯洈祿?,由殘疾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ň牛┳》抗e金登記數據,由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負責;

 ?。ㄊ┯嘘P資格證書和執(zhí)業(yè)證書數據,由頒發(fā)該職業(yè)資格證書和執(zhí)業(yè)證書的單位負責;

 ?。ㄊ唬┎粍赢a登記數據,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以組織機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唯一標識,按照《內蒙古自治區(qū)組織機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統(tǒng)一管理。根據法定職權采集以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礎數據:

  (一)經營主體登記數據,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ǘ┥鐣F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數據由民政部門負責;

  (三)機關、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等組織的登記數據,由機構編制部門負責;

 ?。ㄋ模┞蓭焾?zhí)業(yè)機構、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仲裁委員會等組織的登記數據,由司法部門負責;

 ?。ㄎ澹┳诮袒顒訄鏊牡怯洈祿?,由宗教事務部門負責;

 ?。┗鶎庸冉M織的登記數據,由總工會負責;

 ?。ㄆ撸┺r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數據,由農牧部門負責;

 ?。ò耍┙M織機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校核、數據共享、數據系統(tǒng)的完善、運行、維護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ň牛┐迕裎瘑T會、居民委員會的登記數據由社會工作部負責。

  第十五條自然資源、水利、農牧、林業(yè)和草原、氣象、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從事相關研究的事業(yè)單位,根據法定職權采集、核準與提供國土空間用途、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漁業(yè)、野生動物、氣候、氣象及房屋建筑、地下管道、城市部件等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和管理本級自然人、法人、電子證照、社會信用、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及相關主題庫、專題庫;需向自治區(qū)申請回流數據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向上級部門申請。

  第四章  公共數據共享

  第十七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tǒng)一的公共數據共享申請機制、審批機制和反饋機制,實現公共數據共享“需求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的清單化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應當按照“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要求,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3種類型。

 ?。ㄒ唬┛梢蕴峁┙o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型;

  (二)可以按照一定條件提供給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型;

 ?。ㄈ┎灰颂峁┙o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型。

  在編制公共數據目錄時,應當確定公共數據的共享類型和要求。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應當無條件共享;列為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類型的公共數據,應當明確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列為有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應當明確共享條件。

  第十九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科學合理確定公共數據的共享屬性,并定期更新;應當對有條件共享類型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具備無條件共享屬性的公共數據應當及時轉換為無條件共享類型。

  除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外,不予共享類型公共數據可以依法經脫敏處理后轉為有條件共享類型或無條件共享類型。公共數據脫敏等處理規(guī)則,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

  第二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以“場景明確、最小夠用、規(guī)范使用、專事專用”為原則,提出公共數據共享需求,并承諾其真實性、合規(guī)性、安全性;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承諾用于本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數源部門依據規(guī)定的共享條件以及履行職責的需要進行審核,核定應用業(yè)務場景、用數單位、所需數據、共享模式、截止時間等要素,按照最小授權原則,確保公共數據按需、安全共享。

  第二十一條無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直接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申請并獲取。

  有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向數源部門提出共享請求,數源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意共享的,數源部門應當在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共享;拒絕共享的,應當提供法律、法規(guī)依據。公共數據平臺應當提供審核進度查詢,并可以在期限屆滿前提醒督辦。

  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向數源部門提出核驗、比對需求,數源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通過適當方式及時予以配合。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共享數據尚未列入公共數據目錄的,可以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提交需求申請,經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有關數源部門確認后,由數源部門補充列入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

  對同意并且能夠直接共享的,有關數源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在答復之日起7個工日內完成數據匯聚、共享;需要對相關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的,應當告知能夠共享的具體時間;數據在上級部門垂建系統(tǒng)中存儲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部門申請,申請被批準后完成共享;對不同意共享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要申請國家、自治區(qū)或其他盟市平臺相關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提出申請,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向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申請獲取。

  第五章  公共數據開放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應當以需求為導向依法、有序開放。

  市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會同本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清單,優(yōu)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yè)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yè)戰(zhàn)略意義重大的公共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在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范圍內制定公共數據開放計劃,并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非開放、有條件開放和無條件開放3種類型。

 ?。ㄒ唬ι婕吧虡I(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屬于非開放類型;

 ?。ǘ┰谙薅▽ο蟆⒂猛?、使用范圍等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類型;

 ?。ㄈ┓强砷_放類型和有條件開放類型以外的其他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開放類型。

  第二十六條對無條件開放類型的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直接獲取。

  對有條件開放類型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交申請,明確具體應用場景、數據需求范圍、數據提供方式、數據使用時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規(guī)范性審核。審核通過的,轉至數源部門;審核未通過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數源部門同意開放的,應當明確公共數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并及時向申請人開放;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

  第二十七條數源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fā)現開放的公共數據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收到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出異議的,應當立即中止開放并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分別采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依法處理后開放等措施,相關情況應當向有關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時反饋。

  第二十八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范圍動態(tài)調整機制,對尚未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評估,不斷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

  第六章  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

  第二十九條公共數據的開發(fā)利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fā)利用公共數據所獲得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推動構建規(guī)范的公共數據市場運營體系,建立健全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流通交易等規(guī)則和機制。

  第三十一條鼓勵科研院所、市場主體及個人利用依法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產品研發(fā)、咨詢服務、數據加工、數據分析等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活動,促進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融合發(fā)展。相關活動產生的數據產品或數據服務可以依法進行交易,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公共數據安全

  第三十二條國家安全部門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數據安全重大事項和重大工作,網信、密碼管理、公安、公共數據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公共數據安全實行“誰采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責任制。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數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強化和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數據安全常態(tài)化運行管理機制。

  第三十四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統(tǒng)籌管理,組織制定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相關制度規(guī)范,監(jiān)督、指導公共數據處理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公共數據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加強數據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jiān)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保障機制,并定期開展本機構、本行業(yè)的公共數據安全檢查,定期備份本機構采集、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數據,做好公共數據安全防范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置或者明確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強化系統(tǒng)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tǒng)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tǒng)安全。

  公共數據使用主體應當定期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反饋公共數據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密碼管理、公安等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安全工作規(guī)范,建立監(jiān)測預警、應急響應、支援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加強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間的日常聯(lián)合調試工作,確保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公共數據相關活動有效進行。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共數據是新型公共資源,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將其視為私有財產,或者擅自增設條件,阻礙、影響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利用。

  第三十七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采集、編目、匯聚、共享、開放工作的評估機制,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公共數據采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擬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八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完整、及時、規(guī)范提供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按需向公共數據平臺匯集數據,作為本機構信息化項目審批、驗收的重要參考內容。

  第三十九條公共數據使用主體認為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的,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反應;數源部門應當標注、核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反饋;存在爭議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協(xié)商解決。

  第九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規(guī)依紀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未按照規(guī)定做好本機構公共數據的目錄編制、采集歸集、共享開放、更新維護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ǘ┯馄谖磳徍撕娃k理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申請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完成數據匯聚、共享、開放;

 ?。ㄈo法定事由拒不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公共數據或者對提供的不符合數據質量標準的公共數據拒不進行整改、核實、更正;

 ?。ㄋ模┪匆婪男泄矓祿踩芾硐嚓P職責;

 ?。ㄎ澹┻`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公共數據使用主體在使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等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督促改正,并暫時關閉獲取相關公共數據的權限;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依規(guī)處理。

 ?。ㄒ唬├霉矓祿@取非法利益;

 ?。ǘE用相關權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ㄈ┻`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公共數據利用協(xié)議約定使用公共數據;

 ?。ㄋ模┻`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公共數據利用協(xié)議約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對相關人員依規(guī)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其他財政預算部門參與本市公共數據收集、管理和應用的行為,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