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上海市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的精神和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誠信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市科委修訂了《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4年12月17日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jù))

  為規(guī)范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誠信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chuàng)新環(huán)境,根據(jù)《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上海市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科技信用信息的記錄、匯交、歸集和信息的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識別、分析、判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tǒng)稱“信息主體”)在科技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中守法履約狀況的數(shù)據(jù)和資料。

  信息主體一般包括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科技人員、科技活動咨詢評審專家、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科技信用信息的記錄范圍為信息主體的科技活動相關失信信息,指經(jīng)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查處認定,對信息主體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的記錄。包括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處理結果、處理單位、處理依據(jù)、處理生效時間、懲戒期限等信息。

  第三條(基本原則)

  科技信用信息的記錄、匯交、歸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規(guī)范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部門和機構職責)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制定、發(fā)布與科技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有關的管理制度;建設、運行和維護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詢等服務;協(xié)調推進本市相關部門和機構開展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

  本市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本系統(tǒng)的科研失信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相關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信用信息記錄、匯交、管理和修復機制。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社會團體等機構(以下簡稱“各類機構”)負責記錄和匯交本單位產(chǎn)生的或者參與科技管理服務過程中產(chǎn)生的科技信用信息。

  第五條(平臺作用)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是本市科技信用信息歸集、使用和管理的基礎平臺,承擔本市與國家科技信用信息互聯(lián)互通的樞紐作用,對接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shù)據(jù)庫,做好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六條(信息來源)

  本市范圍內各類機構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中產(chǎn)生的科技信用信息應當及時匯交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

  對不涉及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的科技信用信息,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匯交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

  失信處理決定由區(qū)級及以下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作出單位應在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區(qū)科技行政部門,所在區(qū)科技行政部門應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匯交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失信處理決定由市級相關單位作出的,市級相關單位應在處理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匯交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

  信息提供單位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失信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guī)范的行為,包括:

 ?。ㄒ唬┏u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ǘ┚幵煅芯窟^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shù)據(jù),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shù)據(jù)、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ㄈ┵I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ㄋ模┮怨室馓峁┨摷傩畔⒌扰撟骷俚姆绞交虿扇≌埻小①V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jīng)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o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guī)范的行為;

  (七)重復發(fā)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guī)范的行為;

 ?。ò耍┮蝽椖砍袚鷨挝缓晚椖控撠熑酥饔^過錯導致科技計劃項目被撤銷或終止及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科技計劃項目違規(guī)行為;

 ?。ň牛<以谠u審等科技活動過程中存在違反國家或上海市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ㄊ┢渌判袨椤?/p>

  本辦法所稱抄襲剽竊、偽造、篡改、重復發(fā)表等行為按照學術出版規(guī)范及相關行業(yè)標準認定。

  第八條(科技信用信息等級)

  經(jīng)調查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根據(jù)處理情況記錄失信行為等級:

 ?。ㄒ唬┹^輕失信行為: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暫??萍加媱潱▽m棥⒒鸬龋╉椖康蓉斦再Y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暫緩授予學位等較輕處理的失信行為。

  (二)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失信行為:給予下列處理的失信行為,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為 3 年以內為較重失信,3至5年為嚴重失信,5年以上的為特別嚴重失信。

  1. 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2. 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3. 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4. 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等并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

  5. 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6. 取消已獲得的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xié)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7. 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8. 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9. 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10. 匯交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shù)據(jù)庫;

  11.其他嚴重失信處理。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九條(信息查詢)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以應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本市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類機構的應用需求符合具體應用場景的,可以獲得授權,使用平臺數(shù)據(jù)。

  第十條(授權查詢機制)

  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各類機構可根據(jù)履行職責的需要,在以下工作中查詢科技信用信息:

 ?。ㄒ唬嵤┬姓S可、行政檢查、監(jiān)督抽驗和大額行政處罰裁量;

 ?。ǘ┱少彙⒄袠送稑?、資金和項目支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科研管理等;

 ?。ㄈ┚幼∽C管理、落戶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

  (四)國家工作人員招錄、職務任用、職務晉升;

 ?。ㄎ澹┍碚锚剟?;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參照前款規(guī)定查詢科技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查詢期限)

  科技信用信息的查詢期限與處理措施中設定的期限保持一致,自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國家或者本市對查詢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信息共享)

  推動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與科技部科研誠信信息系統(tǒng)對接,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

  推動建立區(qū)域科技信用工作合作機制,實現(xiàn)與其他?。ㄗ灾螀^(qū)、直轄市)的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實現(xiàn)長三角區(qū)域內科技信用共認共用。

  第十三條(失信懲戒)

  市科委在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立項、榮譽推薦(提名)、科技獎勵、評審專家遴選等各類科學技術活動管理中,對有較輕失信行為信息的信息主體,依法采取下列約束措施:

 ?。ㄒ唬┝袨轫椖抗芾淼闹攸c監(jiān)督對象,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

 ?。ǘ┝袨樾庞蔑L險警示對象,在項目評審、行政審批、政府購買服務等工作中加強誠信考量。

  對有較重及以上失信行為信息的信息主體,市科委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依法在職權范圍內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ㄒ唬┤∠渖陥蟊臼胸斦萍加媱潱▽m棥⒒鸬龋┑馁Y格,不推薦其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二)取消其市科技獎的被提名資格,不提名其申報各類國家科技獎項;

  (三)取消其擔任咨詢評審專家、市科技獎提名者的資格;

  (四)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機構的針對科技信用的失信懲戒約束措施可根據(jù)自身管理職責依法依規(guī)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信息管理要求)

  市科委明確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制定科技信用信息數(shù)據(jù)的歸集、變更、移出等操作規(guī)程,明確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工作權限和程序,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機制,保障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正常運行和信息安全。

  相關部門和各類機構應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內部工作流程,規(guī)范開展科技信用信息的記錄、使用和管理等。

  第十五條(賬號管理)

  根據(jù)工作需要,市科委依申請為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機構開設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系統(tǒng)用戶賬號,實行用戶權限分級管理。

  用戶應當按照使用權限進行科技信用信息數(shù)據(jù)匯交、開展信用查詢,并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用戶賬號、密碼,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數(shù)據(jù)。

  第十六條(信息安全)

  參與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的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綑嗖樵冃庞眯畔ⅲ?/p>

 ?。ǘ┐鄹摹⑻摌?、違規(guī)刪除信用信息;

 ?。ㄈ┬孤段唇?jīng)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ㄋ模┬孤渡婕皣颐孛?、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ㄎ澹┢渌`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關于信用信息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信息刪除)

  科技信用信息符合以下情況的,由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刪除:

 ?。ㄒ唬┛萍夹庞眯畔⒉樵兤谙迣脻M后,平臺查詢界面上自動刪除該失信信息。

  (二)信息主體的科技信用信息向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后,據(jù)以認定其失信狀態(tài)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告知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在數(shù)據(jù)庫中刪除該失信信息。

 ?。ㄈ┰谑判畔⒉樵兤谙迌?,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向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出具信用修復記錄的書面證明,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應當在收到該書面證明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在平臺查詢界面上刪除該失信信息。

  第十八條(提出異議)

  信息主體認為相關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科委提出異議。

  第十九條(異議受理)

  市科委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依決定對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的數(shù)據(jù)進行核實和修訂。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信用修復受理主體)

  科技信用信息修復按照信息“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由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即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負責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查、意見反饋和信用信息主體知情權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申請信用修復)

  由市科委產(chǎn)生的科技信用信息,信息主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市科委申請信用修復:

 ?。ㄒ唬┦判袨橐鸭m正,相關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ǘ┦判袨樾畔⒕嘣姓袨樽鞒鲋掌鹨褲M3個月;

 ?。ㄈ┳允判畔R交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匯交新的失信信息;

 ?。ㄋ模┬畔⒅黧w在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作出守信承諾。

  由其他行政主管單位或各類機構產(chǎn)生的科技信用信息,由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根據(jù)本單位相應辦法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信用修復申請受理)

  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在收到材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guī)范性,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條(修復認定與處理)

  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予以修復的意見,并書面告知信用信息主體和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

  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同意修復的,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應在收到同意修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平臺查詢界面刪除該信息,并在數(shù)據(jù)庫中作出修復標注。

  涉及匯交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shù)據(jù)庫的失信信息,參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