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落實公民知情權的重要體現,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提高政府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是增進公民對政府信任、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客觀需要,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長效機制的迫切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曾引起公眾很大反響和期望。然而《條例》實施以來,政府信息公開的狀況卻不太如人意。主要表現為:一是某些政府官員不是把信息公開作為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而是把信息公開不公開當成自己的權力。二是普遍存在公民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就公開,公民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就不公開的現象。如很多政府網站僅僅公布一些法律法規(guī);又如各級政府在人代會上的“財政預決算報告”都是基于大類科目上的粗線條預決算數據,而人大代表對政府財政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督的二、三級科目數據并未公開。三是一些地方存在“過濾公開”或虛假公開的現象。如在一些“應急性事件”中,存在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時甚至遮掩真相的情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缺乏落實機制,接到公民信息公開申請后不知如何回復,往往讓事情不了了之。五是《保密法》成了不公開信息的重要理由。有的地方保密文件泛濫,甚至連向先進人物學習的文件也要加密。

  為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明確將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放在與公眾利益聯系度高的民生問題(如就業(yè)、社保、醫(yī)改、教育、住房等)和公眾關注度高的政府行政成本問題(如公車使用、公款招待、公費考察等)上,并設立公開信息解釋答疑機制,使該信息便于公眾理解。

  二是把現有的政府規(guī)章、行政法規(guī)上升為國家和地方的法律。綜合現行的《保密法》、《檔案法》和《條例》的相關內容,制定統一的《信息公開法》。一方面,避免現行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沖突,在法律層面解決“公開”與“保密”的界限,落實“公開是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另一方面,使之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有關政府信息必須公開的法律意識,保障廣大公眾了解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三是把信息公開納入干部的績效考核機制。制定可行的考核標準,強化干部的信息公開意識,明確對不公開、拖延公開、阻撓公開或虛假公開行為的處罰條款,使信息公開真正落到實處。

  四是建立完善政府行政信息公開的監(jiān)督體系。第一,人大監(jiān)督。各級人大成立專門監(jiān)督機構,對政府行政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提出評估意見。第二,民主監(jiān)督。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公眾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就行政信息公開的有關問題提出要求或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予答復。第三,媒體監(jiān)督。媒體可就政府行政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報道,提出詢問與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予說明與答復。

  五是完善信息公開的司法救濟制度。對于應該公開而不公開的行為,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對于因拒絕公開而給公民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加強民主監(jiān)督、擴大人民民主是促進社會廣泛參與、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作為和諧社會建設主體的廣大社會公眾享有知情權,是其行使民主監(jiān)督權利的重要前提。只有加大行政信息公開與監(jiān)督力度,讓全社會都能知曉政府作為并監(jiān)督和評價政府,才能真正實踐“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才能真正將“人民當家作主”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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