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開的深圳市黨代會上,反腐倡廉照例成為熱議的話題。在制度建設方面,黨代會報告提出,要“借鑒國內外先進地區(qū)防治腐敗的有益做法和經驗,積極探索、先行先試,率先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力爭使深圳反腐倡廉建設走在前列。”此外,“研究制定干部財產申報制度”也是這五年要做的一項工作。
以公開機制曝光“潛伏”貪官
將“干部財產申報制度”與“反腐倡廉工作”捆綁在一起,既有其內在的邏輯,也有其現實的依據。清華和北航兩學者近日就發(fā)布了一項關于“腐敗潛伏期”的研究成果。據他們的統(tǒng)計,從1978年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貪官的平均潛伏期在2-3年,從20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期,腐敗潛伏期大幅度攀升,達到了5-6年。近年被調查的省部級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潛伏期為6.31年,最長的達14年。兩學者提出了一個疑問:近些年來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治理腐敗的力度,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貪官潛伏期延長的呢?
腐敗潛伏期延長,首先應追問的,就是腐敗的發(fā)現機制。有網友專門總結了貪腐大案的暴露方式,大致有十幾種:如小偷偷出來的,大火燒出來的,情婦斗出來的,二奶揪出來的,分贓不均吵出來的等等。這些曝光方式多屬偶然,而幾乎看不到制度防范的功效。也因此,在貪腐弊案的查處上,實則是“法網恢恢,疏而有漏”。大量積壓的腐敗犯罪黑數,正等待著一些離奇的偶然事件來揭開。
而制度反腐本可期待。比如財產申報制度實則早在15年前就已建立。財產申報制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通過申報來監(jiān)督官員,并從中發(fā)現貪腐線索。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fā)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雖然申報主體僅限于“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但從這些年來的反腐實踐看,這一“規(guī)定”對于發(fā)現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腐敗行為同樣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就在于:財產申報制度的關鍵并不在申報,而在向誰申報。如向上級申報,則必然跌入“上級監(jiān)督太遠”的泥淖。如向公民申報,則將使領導干部的貪腐行為陷入到公民監(jiān)督的“汪洋大?!敝小?/p>
在筆者看來,與其將這一制度稱為“財產申報制”,倒不如稱其為“財產公開制”?!瓣柟夥ò浮边@一別稱的由來,正源于此。官員的財產狀況就應曬在公民監(jiān)督的陽光下,而不應鎖在更高層級官員的抽屜里。財產申報并不一定能夠“倡廉”,但官員財產向社會公開,卻一定可以“反腐”。
15年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推行與實踐也證明,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并不是一個仍需要長期研究的理論問題,而是一個急需在試行過程中不斷總結和改進的實踐問題。將“陽光法案”寄望于體制內的研究,只能是緣木求魚。一年前曾有報道詳細介紹了《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的重要成果。該課題系接受國家社科規(guī)劃的委托,并由國內某著名反腐專家領銜,據說其研究成果還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等高層部門的高度肯定。而其結論,不過是“反腐敗的關鍵是要依靠科學的制度,這個科學制度的核心就是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和金融實名制”。事實上,如此重大的“研究成果”早已是民間常識。
從中央到地方,對于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態(tài)度,越來越多地統(tǒng)一到“抓緊研究,盡快出臺”上。與15年前財產申報的封閉運行一樣,這些“抓緊研究”同樣在暗中進行,公眾無法得知官方的最新研究成果,更無從參與和推動研究的深入。權利要制約權力的前提,是知情權的落實。若權利對權力一無所知,就談不上監(jiān)督與制約?!把芯俊币残枰萍s,否則,如何保證研究的成果不偏向“官員意志”?財產申報制度的關鍵在公開,對財產申報制度的“研究”也同樣不能搞“封閉操作”。既然承諾了要“抓緊研究”,請將這項研究的具體進展向公眾展示,好讓公眾也看看,在常識之外還有哪些研究難點與創(chuàng)新點。事實上,對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最為期待的,正是社會公眾。能夠排除既得利益階層阻撓的,也是公眾。
推激勵機制排除官意阻撓
自1766年瑞典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財產公示法令以來,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不但為歐美國家所廣泛采納,也得到了亞非國家的效仿甚至是照搬。作為中國領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同樣施行了這一制度,并運轉良好。中國內地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之所以在主體上止于“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對象上止于“收入申報”,在方式上止于“向上級申報”,并不是理論上的不成熟。而是在理論之外,有一個龐大的利益集團在阻撓這一制度的實現。眼下最亟須研究的,就是如何破除這種阻撓。
財產公開涉及官員的既得利益,很難從官員階層內部生長。傳播學者曾用“沉默的螺旋”來描述這種心態(tài):大多數人在作出選擇時會有一種趨同心態(tài),當個人的意見與其所屬群體或周圍環(huán)境的觀念發(fā)生背離時,個人會產生孤獨和恐懼感。于是,便會放棄自己的看法,逐漸變得沉默,最后轉變支持方向,與優(yōu)勢群體、優(yōu)勢意見一致。當一種優(yōu)勢意見不斷被強化抬高,并被確立為一種主要意見后,我們就能看到在這背后的螺旋式的過程。
于財產公開而言,在公共輿論上,優(yōu)勢意見是必須公開;在官員的選擇上,優(yōu)勢意見卻是絕不能公開,至少是不能從自己開始公開。有項專門針對官員的調查結果顯示,反對財產申報者高達97%。全國人大中的官員代表占到七成左右,但公開的記錄顯示,尚無一位官員提出過財產公開的立法建議案。去年“兩會”期間,有一位省政協主席在談到對官員財產公開的看法時,甚至反詰提問的記者: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財產?這一名言催生出網民上網爭曬財產的行動,然后又有了“脫吧,到你了”這幅影響力和傳播度皆巨大的著名漫畫。民意倒逼的結果,仍是官意的沉默。在立法層面,“陽光法案”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
打破僵局的是一些地方的零星實踐。2008年5月28日,阿勒泰地區(qū)紀檢委、監(jiān)察局及預防腐敗辦公室聯合出臺了《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規(guī)定(試行)》,要求“與領導干部職權密切相關的收入都將通過阿勒泰廉政網及當地主流媒體及時全面公開,以接受社會有效監(jiān)督。”雖然阿勒泰的干部財產申報實踐,在申報主體上同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但新鮮的是,阿勒泰在內地第一次將“財產申報”推進了一步——— 根據阿勒泰那個一經報道就引發(fā)了輿論熱議的《規(guī)定(試行)》,官員財產申報之后,要通過網絡和媒體“及時全面公開”。
2009年1月1日,阿勒泰地區(qū)廉政網對2008年12月新提任的55名副縣級領導干部全部進行了個人財產申報公示。有意思的是,這些領導干部在公布的財產狀況上差距并不大。年收入最高的青河縣副縣長李勁松只有35340元,最低的則是哈巴河縣副縣長蓋革慶,為27048元。而且這些財產來源基本是“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公眾最感興趣的比如剪彩所得、授課所得、稿費所得、題字所得甚至貪污所得、受賄所得等,均未有官員主動申報。
阿勒泰的“創(chuàng)舉”緣何能打破“沉默的螺旋”?原因也許在于,這里實踐的財產公開也不是從阿勒泰最高黨政領導開始公開的。相反,他們找到了一個相對合理的激勵機制,讓一部分官員先“裸”起來。首批被要求公開財產狀況的是“新提任的55名副縣級領導干部”。這樣的突破口實則蘊藏著決策者的用心良苦——— 如果要獲得提升,就得先承擔公開的義務;如果不愿公開,則不予提升。正是在這一激勵機制之下,促成了財產公開在阿勒泰的破冰。
“財產申報公開”在湖南瀏陽、浙江慈溪也曾有過地方性實驗,最新的例證則在重慶。據平安重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5月28日透露,今年重慶將進一步完善執(zhí)法監(jiān)督體系,大力推進“陽光執(zhí)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體的舉措就是,在法院的執(zhí)行局、民事審判庭,檢察院的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jiān)督4個重點部門試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經歷了“打黑風暴”之后的重慶,司法廉潔格外受到關注。這次選取的4個重點部門,實則都是司法機關的要害部門———用最通俗的語言來表達,“要害部門”就是腐敗機會最多、也最易被腐蝕的部門。這樣的刻意選擇,實際上也包含了變相的激勵,若要在這樣的要害部門就職,就必須再承擔額外的義務——— 財產申報。
在民意的多數認同仍無法推動“陽光法案”出臺的現實之下,將財產申報公開列入新任官員的必要條件,先使新任官員都能接受公眾監(jiān)督,進而逐漸擴大到所有官員,這是不是一條走向“陽光法案”的可行之路?筆者雖對此并不樂觀,但樂見地方的實踐,并愿意等待時間來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