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負責土地征收的官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戴口罩,開創(chuàng)了政府官員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的一個“先例”。這種“猶戴口罩半遮面”接受采訪的方式,不僅令人感到滑稽,而且令人感到可悲。所謂“有權不上鏡”的說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將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置于十分尷尬的境地。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之后,曾經在社會上引起熱議。一些新聞媒體發(fā)表評論,認為中國政府透明化時代即將到來??墒?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之后所發(fā)生的種種怪現象充分說明,這部行政法規(guī)并未達到人們預期的目的。在政府信息公開問題上,還面臨許多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
首先,從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來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并沒有把所有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納入到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之中,新聞媒體或者公民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時候,經常性地出現踢皮球的現象。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面對新聞記者的采訪,往往采取回避的態(tài)度,這就使得政府信息公開渠道非但沒有完全打開,反而變得更加狹窄。一些地方政府發(fā)言人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不是發(fā)布信息,而是為了以我為中心的自我表揚;不是為了解答公眾的疑問,而是為了轉移公眾的視線。這樣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顯然無法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
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應當是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了解情況,應當以合法的方式將申請人提出的問題轉交到相關部門,或者直接向相關部門征詢意見,并且作出答復。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權利義務的設置上,沒有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定為義務主體,而是把政府信息公開當作一種特殊的“行政許可”,采取主動公開和申請公開兩種模式,并且在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過程中,采用“分類管理”的做法,沒有建立互聯(lián)互通的信息傳輸渠道,這就使得許多政府機關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把“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情形作為拒絕公開信息的擋箭牌。這種把行政義務巧妙轉化為行政權力的立法模式,不僅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而且也使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流于形式。
其次,從信息公開的內容來看,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且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這樣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就使得許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借口保護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拒絕公開政府掌握的信息。事實上,在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方面,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凡是法律中沒有列舉的信息,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公開。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即使政府掌握的信息中包含個人隱私,也必須全面公開。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由于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政府信息公開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許可”,因而在設計法律規(guī)范的時候,根本沒有考慮到政府信息不公開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間接損失。因此,一些政府官員即使不遵守信息公開,也不會受到問責。一些政府官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出言不遜,受到黨紀和政紀的處分,但這與政府信息公開無關,只是與政府官員個人的溝通能力有關。由于缺乏具體的信息公開法律責任條款,以至于有些人將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視為一紙空文。
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行政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政府信息公開作為一項法定的義務,必須有明確的制裁條款,否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就很難落到實處。迄今為止,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學術界還在進行積極探討。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公民因為政府違背信息公開的義務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往往只能追究政府信息不公開的“補救責任”,而無法追究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這就使得政府的信息公開變得可有可無,政府的信息公開事項和范圍完全取決于政府官員個人的好惡。
筆者建議,應當盡快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作為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法,充分體現政府信息公開的一般原則。在立法的價值取向上,應當徹底摒棄將政府信息作為政府壟斷資源的立法模式,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申請許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變?yōu)?ldquo;通知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換句話說,今后接到新聞媒體和公民的要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公開信息。如果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不掌握相關信息,那么,應當承諾通過政府內部的互聯(lián)網絡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提請人提供信息服務,不允許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互相推諉,相互扯皮,更不允許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采用遮掩的方式向新聞媒體或者公民披露信息。今后,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籠統(tǒng)的涉及國家秘密為由而拒絕向新聞媒體或者公民提供政府掌握的信息,除非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能夠向公民或者新聞媒體出示有關涉及國家秘密的強制性條款。
政府信息公開是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發(fā)展的突破口,也是社會轉型必不可少的政府行為。政府信息公開法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效力等級,實際上就是為了強化執(zhí)政的合法性;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程序,就是要充分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