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辦“意見”的要求如能化作公眾有效參與機制,就有望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的起點。
在一系列重大突發(fā)事件的處置引發(fā)公眾質疑之際,中辦、國辦近日印發(fā)《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下稱“意見”),顯示了決策者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的頑強努力。但是,要使“意見”落到實處,必須依靠公眾積極支持和有效參與,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作用也不可或缺。
近來,7.23高鐵事故、郭美美事件、故宮“瓷器門”等一系列事件發(fā)生,引發(fā)了公眾對相關部門處置措施、特別是信息公開的廣泛質疑。雖然兩辦“意見”醞釀有日,內容豐富,但輿論依然普遍聚焦其中一項內容,即“抓好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群眾關注熱點問題的公開”,多家媒體冠之以題。顯然,人們更愿意將“意見”視為中央以反思的態(tài)度向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提出新要求,對“陽光政府”的渴望昭然。
即使從2002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始起草算起,中國提倡政務公開也近十年。2008年,這一里程碑式的法規(guī)施行,但執(zhí)行效果遠不理想。正如“意見”坦承,政務公開存在一些問題,如重形式輕內容,公開內容不全面、程序不規(guī)范,不能妥善處理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法規(guī)要求“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但實踐中往往恰恰相反。這些問題必須認真糾正,依法問責。
在當代,“主權在民”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政府應公開透明地行使權力。令人遺憾的是,某些部門被公眾稱為“某老大”或“某老虎”,其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不是謙恭的,而是傲慢的;不是親切的,而是苛峻的;不是公開透明的,而是暗箱操作的。這種不良政聲在平時或許只是引起一些抱怨,然而,在重大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往往會掀起輿論巨浪,政府公信力飽受質疑,社會穩(wěn)定遭到破壞,令政府孜孜營造的良治形象蒙塵。
中國正處在社會矛盾多發(fā)期,處置過程中偶有瑕疵亦屬難免。但是,一再出現的應對不力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行政能力不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究其原因,一是公民的權利意識普遍提高,歷經30年的改革開放,臣民意識漸漸被公民精神取代;二是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傳播革命,使得信息能夠低成本、高速度地傳遞,新傳播方式重塑了公共事件的概念和過程。
公共行政的適應性危機短期內難以徹底扭轉,尚需在行政體制改革過程中逐步改進。政務公開是基本切入點,可視做對服務供給者即政府的基本要求;同時,服務對象即公眾一方須有制度化參與,這是推動良治最強大的力量。
有鑒于此,“意見”在信息公開和加強政務服務的公眾參與上著墨不少。在談及“創(chuàng)新政務公開方式方法”時明確指出,“依靠群眾積極支持和廣泛參與,暢通政府和群眾互動渠道,切實提高政務公開的社會效益。”在談到決策公開時,指出:“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在決策前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或者公布意見采納情況。”還要求“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程序加以規(guī)范”。這些要求如能夠化作“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的具體參與機制,公眾參與制度化水平將有效提升,并有望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的起點。
媒體是實現公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的公器,有責任、有能力在促進“陽光政府”建設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歷次突發(fā)事件中,媒體捕捉新聞、持續(xù)跟蹤、動員公眾、促進溝通的作用無可否認。此次兩辦“意見”重提新聞監(jiān)督,正是對媒體角色的肯定。其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已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但是,部分官員“防火、防盜、防記者”的心態(tài)根深蒂固,近日更有“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的驚人之語。此種官僚惰性不除,加以權力體系內部的形格勢禁,“正確引導輿論”極易淪為壓制輿論的代名詞。為落實“意見”計,各級政府需尊重媒體獨立報道的權利,對新聞監(jiān)督切不可葉公好龍,尤其是在重大事件發(fā)生后,要為記者多架橋、少斷路。
倘若行政體制改革進展滯后,政務公開的推行將十分艱難,這正是兩辦“意見”將政務公開與加強政務服務相提并論的深意所在。而二者欲相輔相成,又均離不開公眾有效參與和新聞媒體監(jiān)督。當務之急在于建立公眾有效參與機制、賦予報道廣闊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