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微博在我國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雖然只有短短的兩年多時間,卻已經顯現(xiàn)了其在政府公共關系構建中的重要作用,成為政府部門發(fā)布公共信息、溝通民意、獲取決策信息、樹立政府良好形象的新渠道。我們的政府部門顯然也意識到了政府微博的價值,政府微博的建立呈現(xiàn)加速發(fā)展的趨勢,并把政府微博納入了“網絡問政”的范圍,構建全方位的、公眾積極參與的政府公眾互動網絡平臺,政府微博的建立和運作逐漸常態(tài)化和機制化。但是在興起的“政府微博熱”的同時,對其發(fā)展中存在的制約因素進行冷靜的思考和辯證的分析顯得尤為重要。
一、微博特性影響政府微博功能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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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作為自媒體,低門檻和開放性導致微博用戶數量巨大,而且微博沒有強制要求用戶實名認證,大多數用戶處于匿名狀態(tài)下,通常缺乏社會責任感。雖然政府微博都是經過實名認證的,代表官方權威,但是其信息的接收方或者互動方隱藏起來,使得這種溝通方式仍具有虛擬性和不確定性。給政府微博的高效率運行和有效溝通帶來了阻礙。而且從微博大環(huán)境來看,大量具有不確定性或失實信息或垃圾信息充斥整個微博大環(huán)境,技術角度的監(jiān)管和控制十分困難,而且過度監(jiān)管和刪帖不符合微博創(chuàng)立的開放要義,或多或少也影響到了政府微博的運行。2010年8月,一名濟南網友在微博直播自殺,被發(fā)現(xiàn)后警民微博聯(lián)動試圖挽回其生命,次日該名網友重新現(xiàn)身微博表示自己平安,其直播動機和真實性值得懷疑,當然過程中也耗費了官方和公眾的精力和物力。①可以說,在微博環(huán)境下,政府微博的包容心態(tài)、去偽存真的能力對其功能的實現(xiàn)至關重要。
(二)微信息特點制約功能的發(fā)揮
微信息的特點,制約政府微博信息公開、溝通民意功能的發(fā)揮。140個字,碎片化的表達,在時效性和簡潔性方面占盡優(yōu)勢,但是140個字的限制下,要全面、準確地發(fā)布公共信息比如政府財務信息是很難做到的。這就使政府微博一方面是靈活應對,盡量使用最少的語言表達有效的信息,或是分段發(fā)表,或是提供網頁鏈接;另一方面是盡量完善構建網絡互動平臺,政府網站、博客等多渠道、多傳播手段相結合。當然,這也給微博技術服務者帶來了一個新的技術課題:是否可以針對政府官方微博放寬或者取消字數限制?搜狐微博沒有字數限制也許能帶給我們一些啟發(fā)。但是“微信息”、“微表達”正是微博保持實時性、簡潔性優(yōu)勢和其本身特質所在,字數放寬勢必會使其喪失身份和既有優(yōu)勢。
?。ㄈ┘夹g手段、運行機制尚未成熟
微博作為一項網絡新應用,參與人數迅速增長,政治微博作為新生事物,為實現(xiàn)政府公共關系構建提供了技術支持和新傳播手段,但是技術手段、運行機制都尚未成熟,其傳播、推廣、使用還未具有十分普遍性;政府微博對于政府公共關系建設的最大貢獻在于,提供一個平臺去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和有效溝通,但是這個平臺搭建后許多政府機構和職能部門還沒普遍使用;而且政府微博即使建立,其面對的人群也只是社會大眾中的一部分人,另外一些人群沒有使用微博,甚至不知道或者沒有條件通過網絡這個渠道參與到政府微博;政府管理和服務職能面對的是所有的社會公眾,政府公共關系的構建針對的對象也是社會公眾,而政府微博到現(xiàn)在為止畢竟還只是少數人的游戲。無論是從整個國家和社會大環(huán)境信息傳播系統(tǒng)看,還是從政府公共關系構建傳播系統(tǒng)看,政府微博還不是政府公共關系構建的主流工具,而只能是輔助手段。
二、與公眾關系的傳播身份不對等和信息不對稱的制約
(一)與公眾關系的傳播身份不對等的制約
總體而言,政府微博是政府機構的發(fā)言平臺,以單向信息輸出為主,互動不多。許多政府微博還是以宣傳為主,以公開政務,播報政情為主,會議新聞、成就信息占了很大比例,要改變以前那種以宣傳為主,自上而下的傳播方式,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且政府微博的內容經過層層審核然后發(fā)表,不可避免存在有關部門和領導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的人為因素。政府微博的背后,傳播者和受眾關系,其實質是官民關系,官民身份的不對等是現(xiàn)實存在的,對政府微博的運行是無形的制約。長期以來形成的話語權的壟斷和限制,使得政府微博和民眾間雖然從形式上看沒有距離,但是實質上還是有距離的。另外,政府微博中,作為傳播者身份的傳播者有權決定傳播內容、傳播時間、運用何種傳播符號,決定何時、對誰、采取某種方式與作為接受者的民眾進行溝通,給予反饋?,F(xiàn)實的情況也是如此,政府微博在做到“有問必復”方面做得不盡如人意。這對于公眾來說,其參與溝通和互動的積極性受到影響。政府微博的大部分信息評論和轉發(fā)的次數都不多,就反映了這一點。
?。ǘ┬畔⒉粚ΨQ的制約
與公眾關系的傳播身份不對等只是反映了政府微博傳播過程中的一個屬性,政府微博的另一個屬性是傳播者和受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表現(xiàn)在,政府機構是權力的掌握者和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者,也是社會公共信息的掌握者,公眾有知曉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否能有效得到保障則要看社會公共信息的開放程度。政府微博的傳播者與受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政府微博行使公共關系構建職能的又一障礙。要使公眾參與成為完善社會管理活動的一條渠道,信息公開化就是最為基本的保證條件。如果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公開化,公眾參與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