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7日),廣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開幕,《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中增設了制度廉潔性審查、網絡監(jiān)督制度等條款內容。但備受關注的“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抽查”條款表述有所改動,已調整為“可對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同時公務員財產公開的內容也未被采納到條例中。

  關于再預防制度

  擬錄用人有無“污點”查檔案庫

  草案規(guī)定了招標、采購以及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活動中,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的行賄記錄查詢制度,并要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采取相應預防措施。

  草案還將“行賄記錄”擴展到“行賄檔案”: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加強對行賄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tǒng),只要與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聯(lián)網,社會即可聯(lián)網查詢到是否有“污點記錄”。此外,檢察機關還應當根據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在每年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

  關于源頭預防

  建議增加制度廉潔性審查條款

  有意見認為,目前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尚存在部門利益立法、忽略有關廉潔性條款設計等問題,建議增加制度廉潔性審查的條款,從制度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

  對此,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部門立法客觀上容易產生部門本位主義傾向,主要表現(xiàn)為權力擴張性條款較多、權力限制性條款較少,對公民及相對人權利保護條款較少;制度設計不健全,容易引發(fā)職務犯罪風險,因此,增加制度廉潔性審查的內容是有必要的。

  草案規(guī)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對起草、制定的政府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廉潔性審查,包括:是否存在部門利益制度化,擴大部門權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是否存在部門權力交叉和利益沖突;是否存在職權與責任關系的明顯失衡,濫用自由裁量權等。

  關于政府職責

  設立專家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服務

  草案明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的專項經費,列入各級財政經費預算,實行專款專用。此外,監(jiān)察部門應當依法對監(jiān)察對象執(zhí)法的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jiān)察,警誡消極履職行為,糾正玩忽職守行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監(jiān)察部門應當組織建設電子監(jiān)察系統(tǒng),開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電子監(jiān)察。

  相比較于今年5月份出臺的征求意見稿,草案還特別增設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家咨詢機構,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咨詢服務”的規(guī)定。市人大代表王超瑩解釋,主要是因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涉及多個系統(tǒng)和行業(yè),一些領域專業(yè)性較強,引入專家咨詢制度,可為預防職務犯罪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官員財產公示”未采納原因

  信用體系不健全

  建立領導干部財產公開制度的基礎和前提是,全社會金融實名制度的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健全以及信息化體系的完善,應從國家整體立法層面上予以考慮,在國家相關配套制度尚缺失的情況下,地方立法不宜對此作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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