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給法治帶來的機遇與挑戰(zhàn)

  以社交媒體為代表的新媒體,正在為我們這個時代打下越來越深的烙印。新媒體的發(fā)展深刻影響了社會的各個方面,法治就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這種影響既是推動法治不斷前行的機遇,但也對法治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

  簡單地說,新媒體的發(fā)展給法治帶來的更大的動力,更大的可能性,更加完善的法律運作方式。這主要體現(xiàn)在四個方面。

  新媒體改變了信息傳播的方式,改變了人與人交往的方式,這種改變也深刻影響了人們固有的思考方式、行為模式,正在重新塑造著人們的觀念、精神和價值。以社交媒體(socialmedia)為代表的新媒體,不僅是一個信息的中介、平臺,更是一種行為選擇,是一個空間。社交媒體具有不同于傳統(tǒng)傳媒的特點:廣泛性—每個人都能夠進行信息發(fā)布與交流;交互性—每個人都可以接受信息并反饋信息;便捷性—無時無刻;即時性—時刻在現(xiàn)場;全球范圍—無處不在,等等。這些特點將塑造更加平等、更加民主、更加自由的人。

  新媒體改變了人們談論公共事務、參與公共事務的方式,這種改變重新建構和擴展了公共空間、公共領域。社會公共空間從最開始的廣場、街道、酒館,延伸到了每個人的電腦旁,現(xiàn)在新媒體又使它擴展到了每個人的手邊。原來的公共空間容量可能是幾十個人、幾百個人,多的時候可能是幾千、幾萬人,而現(xiàn)在新媒體使公共空間的容量甚至擴展至幾百萬、幾千萬人。而且公共空間的虛擬性使它幾乎每時每刻都存在。

  新媒體改變了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交往方式。對政府來說,新媒體的發(fā)展弱化了政府在引導輿論方面的優(yōu)勢,增加了社會管理的難度,但同時也為政府主動溝通民眾、服務民眾提供了便利和機遇。利用新媒體與公眾進行交流已經(jīng)成為很多國家政府部門普遍的做法。發(fā)達國家的很多政府機構都建立了自己的社交平臺,官員也都有twitter、facebook的賬戶。中國的政務微博、微信也越來越多。一方面,新媒體成為政府機構和官員輸送信息的全面平臺,政府也更加公開和透明,政府服務民眾的能力提高了。另一方面,新媒體也成為政府獲取民眾意見反饋的平臺。通過新媒體,政府能夠與更多的人進行交流互動,聽取更多人的意見想法,更及時地改變錯誤的作法。換言之,它使得人們對政府進行監(jiān)督更加容易。

  新媒體也在改變著法律的運作方式,改造著法律的固有局限,法律變得更加公開、更加透明。人們可以更方便地討論立法、討論司法。通過微博、微信的方式,法院的大門敞開了。更多的人看到了法庭運作的情況、方式,這可能會改變他傳統(tǒng)上對司法的認知。司法部門在傳統(tǒng)上被認為是較為被動和保守,與社會變化有一段距離,而現(xiàn)在,這段距離被極大地縮短了,司法部門也需要迅速地跟隨社會的變化。

  這些變化都為法律方面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動力,提供了新的機會,也使得新媒體時代的法治更加鞏固。

  但是,新媒體的發(fā)展也給法治帶來了挑戰(zhàn)。新媒體給社會帶來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2009年有人作了統(tǒng)計,50%的人通過社交媒體獲取突發(fā)性新聞而不是官方公布信息,但是,從社交媒體獲得的新聞或消息很多都是虛假的,甚至高達49%的人通過社交媒體獲得信息是假的。新媒體在消除數(shù)字鴻溝方面,雖然發(fā)揮了作用,使盡可能多的人參與了討論,但是沉默的大多數(shù)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新媒體甚至拉大了個體信息傳播能力的差距,在運用新媒體技術和能力方面具備優(yōu)勢的人比以往更有優(yōu)勢。而且,新媒體在拉近了人們的距離的同時,也拉遠了人們的距離。人們在通過社交媒體與遠隔重洋的人或現(xiàn)實中素未謀面的人不斷交流的同時,卻可能忽略了坐在身邊的朋友。新媒體在信息便捷的同時,也可能導致人們越來越習慣于快餐式的閱讀、碎片式的思考。新媒體對于法治來說,也是如此。有些困難的問題,需要法律去解決。

  一個方面的法律挑戰(zhàn)源自于新媒體的新。很多問題是新出現(xiàn)的,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找不到對應的規(guī)則。例如,微博與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的問題。微博篇幅短小,最多不超過140個字,有的微博記錄的一些“流水賬”式的生活細節(jié),有的甚至僅僅幾個表情,這些表達是否享有著作權?而且,相互轉發(fā)是微博信息傳播的基本方式,而這種轉發(fā)是否會帶來著作權的侵犯,或者微博轉發(fā)的形式本身已經(jīng)默認了他人對于原創(chuàng)信息的使用?有時候正是不斷地轉發(fā)行為賦予了某段表達、文字或圖片,以特有的含義,這又如何界定原創(chuàng)者與轉發(fā)者權利?與權利緊密相連的是責任。如果這樣的信息是有害的,甚至是違法的,那么如何確定原創(chuàng)者和轉發(fā)者的責任?再例如,微博的粉絲屬于誰?有些特殊用戶,其微博粉絲群的建立與他的職務行為有密切關系,那么這些粉絲關系應該歸屬于用戶本身還是歸屬于他所在的公司或部門?這些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執(zhí)法者與司法者審慎地尋求解決之道。

  另一方面的法律挑戰(zhàn)源自于新媒體的力量。新媒體的便捷性、廣泛性、即時性、交互性等特點,使得它具備了信息傳播的強大力量。新媒體賦予了個人影響他人的能力,但也帶來了風險。這種力量有可能會被濫用,從而侵害到他人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秩序。新媒體的眾多使用者中,可能會有少數(shù)人利用新媒體散布他人隱私、發(fā)布虛假信息、詐騙他人錢財、辱罵他人侵害名譽權,甚至進行犯罪串聯(lián)危害國家安全等等。必須要思考,如何通過法律的方式,使得新媒體的力量與責任一致起來,使新媒體更加理性,更加負責任。

  表達的權利從來都不是絕對的。即使是西方最雄辯的自由主義理論家也承認這一點。彌爾頓在《為英國人民聲辯》中指出,凡是不能自制的人,以及由于心智魯鈍或錯亂而不能恰當?shù)毓芾碜约菏挛锏娜?,不配享有崇高的出版自由。約翰翰密爾也說,如果僅僅是通過報紙在流傳,那是不應遭到妨害的,但如果是對著一大群麇集在糧商門前的憤激的群眾以口頭方式宣講或者以標語方式宣傳,那就可加以懲罰而不失為正當。正是在這樣的理論考量基礎上,司法上為言論自由確立了“明白且即刻的危險”原則。而這樣的原則在新媒體時代也需要重新解釋和考量。在英國2011年倫敦騷亂事件、美國波士頓爆炸事件中的社交媒體案例已經(jīng)證明了這一點。

  因此,政府要根據(jù)新媒體技術的特點和需求,探索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新媒體管理模式。通過法治的方式,保障人民群眾通過新媒體的方式,實現(xiàn)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同時,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例如侵權責任法確立的網(wǎng)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例如通過更科學有效的實名制度,保證建立起更負責任的言論秩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商業(yè)秘密與名譽等權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避免讓虛擬的媒體空間成為法律的盲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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