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部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修訂后的《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服務承諾辦理涉稅業(yè)務的,納稅人可對其進行投訴。

  《辦法》提出,納稅人進行納稅服務投訴需遵從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并客觀、真實地反映相關情況,不得隱瞞、捏造、歪曲事實,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時,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擊、報復,并應當對投訴人信息保密。

  各級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部門是納稅服務投訴的主管部門,負責納稅服務投訴的接收、受理、調查、處理、反饋等事項。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由納稅服務部門進行統(tǒng)籌協(xié)調。

  《辦法》所稱納稅服務投訴包括: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進行的投訴;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效進行的投訴;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的其他投訴。

  《辦法》明確,納稅人可以通過網絡、電話、信函或者當面等方式提出投訴。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投訴,可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級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進行納稅服務投訴原則上以實名提出。

  稅務機關收到投訴后應于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或轉辦。

  對于不予受理的實名投訴,稅務機關應當以適當形式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視同自收到投訴后1個工作日內受理。

  ——納稅服務投訴范圍——

  一、對服務言行的投訴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用語不符合文明服務規(guī)范要求的;

  2.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舉止不符合文明服務規(guī)范要求的。

  二、對服務質效的投訴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準確掌握稅收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導致納稅人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落實首問責任、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辦稅公開等納稅服務制度的;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服務承諾辦理涉稅業(yè)務的;

  4.稅務機關未能向納稅人提供便利化辦稅渠道的;

  5.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要求納稅人提供規(guī)定以外資料的;

  6.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強制要求納稅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違背納稅人意愿強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三、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投訴

  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依法執(zhí)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其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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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yang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