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1日,美國總統(tǒng)布什簽署《公開促進政府效力法》(Openness Promotes Effectiveness in Our National Government Act of 2007,簡稱OPEN Government Act of 2007),通過制定新的法律來促進政府信息公開。
美國曾在1996年簽署通過了《信息自由法》來保障公民對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權。而此次《公開促進政府效力法》則是對《信息自由法》的修訂和加強。新的法律使得政府信息公開受到了更大程度的監(jiān)督和約束。為監(jiān)督政府部門依法公開信息的情況,新法采取了以下兩項措施:第一,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在線跟蹤系統(tǒng),記錄第一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情況,如發(fā)生未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的情況,須通過該系統(tǒng)進行報告;第二,在國家檔案與記錄管理局成立政府服務辦公室,作為政府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稽查員”。
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guī)定得到順利執(zhí)行,該法還做了如下規(guī)定:第一,發(fā)生關于信息公開的法律訴訟時,經過判決,如訴訟費用應由政府部門負擔,那么應從政府部門的預算中支出,而不再由司法基金支出;第二,信息公開受理如果超過了《信息自由法》規(guī)定的時間期限,政府部門禁止收取費用。
《公開促進政府效力法》從提案到簽署過程異常順利,受眾、參議院等各方支持程序為近十年來少見。參議員司法委員會主席對此法抱有極大信心,稱“無論誰當選下一任總統(tǒng),他必須更為公開地管理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