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與政府間保持信息暢通,這是現代服務型政府的“分內事”。英國2005年出臺《信息自由法》,立法保障公民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該國憲法事務大臣福爾克納曾說:《信息自由法》令公眾與政府信息的關系從“需要知道”變成了“有權知道”,公眾不需要解釋“為什么要使用政府信息”,但政府有責任回答“為什么不公開信息”。
【典型案例】 首相再購房須公開支出明細
今年5月15日,英國高等法院裁定,下議院議員購置第二套房的開支清單必須公之于眾。按照規(guī)定,每位英國議員每年可在第二套房上花費2.3萬英鎊。如今,他們?yōu)榈诙追抠徺I的家具、生活用品、裝修和按揭等詳細開支都將呈現在民眾面前。
“這并非為滿足人們的好奇心。議員們的薪水和津貼屬于公共開支,公布開支符合納稅人直接且合理的利益?!弊鞒霾脹Q的法官這樣表示。不僅是議員,包括英國首相布朗、保守黨領袖卡梅倫等政壇要員也都必須依法公開“隱私”。
提出公開議員開支的是一位致力于政府信息公開的作家和社會活動家布魯克女士,而布魯克依據的法律基礎則是英國《信息自由法》。
【立法保障】 法律明確各級政府無“隱私”
2005年1月1日,英國《信息自由法》正式生效,根據該法,任何人、不論國籍與居住地,都有權了解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警察局、國家醫(yī)療保健系統和教育機構等約10萬個英國公立機構的信息,包括文檔案卷、視頻、音頻以及電子資料。
相應地,每個公共部門都要規(guī)整資料,主動、及時地將可公布的信息在網上發(fā)布。因此,當你登錄到英國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網頁,一般都有“信息公開”這項欄目,你可以在一系列鏈接目錄中尋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比如,國民醫(yī)療保健系統要公布地方某種傳染病的感染率,交通部門要詳細列出設置“超速攝像頭”的位置。
如果鏈接目錄中沒有你要的信息,可向該部門寫信、傳真或發(fā)電郵索取,要盡可能精確地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父母可以質詢孩子學校的錄取政策,學校每年用于教科書的經費是多少;等候手術的病人可以查詢病人等候名單,或當地醫(yī)院的病床床位狀況。對民眾的問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如果需要更多的時間處理,必須及時告知咨詢者,但最長不能超過60個工作日。
【監(jiān)督機制】 信息專員可“強要”政府信息
如果索取信息的要求被拒絕,相關政府部門必須詳細解釋不能公布的原因。如果未能及時得到回復信息,或對于答復不滿意,申請人也有一個投訴的渠道———信息專員辦公室。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偉東教授曾赴劍橋大學研究英國信息公開法,他介紹說,英國專門設置了一名“信息專員”監(jiān)督政府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該專員由大臣提名,女王任命,獨立于政府機構和議會。信息專員的任務包括研究政府機構信息公開的實踐手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衡量和裁決某項信息“保密”和“公開”的標準,還有權強行進入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搜查信息。
目前英國的信息專員是59歲的理查德·托馬斯,據說這位信息專員以“尖銳直率”著稱,擁有豐富的法律從業(yè)經驗。圍繞信息專員設置的“信息專員辦公室”是一個不從屬于政府部門的第三方機構,專門負責監(jiān)管《信息自由法》的實施。
如果接到投訴,“信息專員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分成若干個小組對案例進行分析,如果認為投訴者的意見合情合理,他們將以“信息專員”的名義向公共部門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相關部門發(fā)布信息。如該部門拒絕按照執(zhí)行通知書采取行動,信息專員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一旦法院審查判定該部門的行為違反了《信息自由法》,相關部門有可能被判處罰金,涉案人員甚至有可能被判監(jiān)禁。
【爭議解決】 “信息裁判所”專審信息案件
當信息專員的裁定不能令雙方滿意時,案件還能進一步提交“信息裁判所”裁決。也就是說,如果信息專員也裁定某信息不能公開,申請人可以向“信息裁判所”提起訴訟,起訴信息專員并要求公開信息。
“信息裁判所”也是一個獨立機構,由一位主席和13位副主席組成,負責解決與信息專員相關的訴訟。這些主席都是法律界資深律師。對于每一例正在處理的案件,信息裁判所都及時在網上公布其進展。每一項處理完畢的案件也會公之于眾。
楊偉東說,為了保障這些監(jiān)督機構的獨立性,英國政府或議會一般會為這些機構設置專門賬戶,每一年的財政預算都有固定的一筆資金注入賬戶,保障機構運作資金的穩(wěn)定和充裕性,也使得機構的運作不受到政府預算編制的影響。
不過,楊偉東也表示,“信息專員”和“信息裁判所”實踐中也存在著效率問題。對于申訴案件的處理時間往往很長,因此總會出現積案。從信息裁判所公布的案例處理情況來看,申訴人一般需要等待一年到兩年的時間才能得到回復。另一項存在爭議的規(guī)定是信息公開的費用機制,法律規(guī)定,當檢索、公開信息的費用超過450英鎊時,政府部門可以認為這項任務超過工作人員的合理負擔,因此可拒絕公開。
■ 意義
信息公開推動政府改良
1997年,布萊爾政府發(fā)布“公眾知情權”白皮書,其中明確提出,“政府從一開始就沒有將《信息自由法》當作一項孤立的立法,而是作為全面改革的一個部分,旨在采取一種新的政府管理方式,即透明、負責、把民眾作為公民而不是臣民的管理方式?!?/p>
分析人士指出,英國政府希望通過信息公開,使民眾在最大程度上了解政府工作,參與政府決策,形成互動,提高對政府的認同感和政府服務質量。同時以信息公開為契機推動政府管理方式改革。
《信息自由法》給英國帶來的更多是政府管理文化的轉變?!罢嬲目简灢辉谟谀硹l信息被公開還是被保密,而在于公眾對公共部門的態(tài)度是否有所改變,政府和公民之間的溝通是否得到加強?!庇鴳椃ㄊ聞沾蟪几柨思{曾如此評價《信息自由法》。
國家行政學院楊偉東教授介紹,雖然《信息自由法》2005年才出臺,但英國各政府部門數十年來已經陸續(xù)公開了許多內容,涉及信息公開的機構部門眾多,信息公開的范圍廣泛。最后將這些成果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并在制度設計上設置了信息專員和信息裁判所保障其運作。
楊偉東特別強調,在《信息自由法》的實施過程中,媒體的作用不容小視。英國媒體常常借助此法向政府部門挖掘新聞或內幕資料。比如英國前首相布萊爾圣誕節(jié)會寄出許多賀卡,媒體就要求了解布萊爾的賀卡寄給了何人,花費了多少錢?!缎畔⒆杂煞ā反偈褂恼喂芾聿粩嘞蛲该鞯姆较蜻~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