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突發(fā)事件應及早披露

  信息公開以速度攻破流言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兩個多月,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意識明顯增強,但公民申請公開信息卻遭遇一些尷尬,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以“不存在”、涉及“商業(yè)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及社會穩(wěn)定”等為由不予公開的事情屢屢發(fā)生(7月23日《檢察日報》)。

  政府及時準確的公開信息,既是“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和維護公民權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國務院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來,公眾寄予了厚望。但兩個多月的實踐卻讓人感到困惑,公民申請信息公開不斷遭遇尷尬,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一兩句輕飄飄的答復,就將申請者擋在了知情的門外。

  政府信息公開到底難在哪?

  有人認為是“政府準備不足”。這雖然是一個理由,但恐怕沒那么簡單。譬如今年6月,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錫鋅、沈巋、陳端洪三位教授申請公開首都機場高速公路貸款總額和收費去向等信息,有關部門答復“不存在”就有點滑稽,倘若連貸款總額和收費流向都查無信息,管理上豈不是一片混亂?又如北京市民陳育華要求公安機關公開養(yǎng)犬費數(shù)量及用途等信息,得到的答復是“不屬于公安機關掌握范圍”。事實上,公安機關不僅是主管機關,也是直接收費機關,只管收錢從不算賬的說法忽悠誰???

  當然,各地政府不公開信息還有其他各種各樣的理由,不過只要剖析一下業(yè)已發(fā)生的案例便不難發(fā)現(xiàn),盡管這些理由在《條例》上確有明文規(guī)定,但公民申請的事項又有多少真正屬于這樣的范疇呢?換個角度看,政府相關部門以不存在或保密、可能影響安全與穩(wěn)定等種種借口拒絕公開信息,可能恰恰就是會曝光這些部門自身不合理既得利益的信息。由此可見,政府信息公開實質上也是一種利益的博弈,公民享受的權益越多越充分,對政府的監(jiān)督和約束也就越有效,政府能夠自由支配的權力和利益也就越來越少,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公民申請公開信息敷衍應付甚至設置障礙也就不難理解了。

  因此,必須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信息公開的責任。一是要明確、合理地界定政府主動公開和不宜公開的事項,廣泛接受公眾監(jiān)督。凡屬于應該公開的必須公開;凡政府認為不屬于掌握范圍的信息,應該承擔舉證責任。二是加大問責力度。對于應該公開而不公開或應該掌握而沒有掌握信息的,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三是納入司法監(jiān)督范疇。信息公開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而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政府的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對象的公共利益的行為”的規(guī)定,無疑堵塞了公民申請司法救濟的渠道,結果作為被監(jiān)督者的政府反而擁有了信息公開的解釋權、決定權,顯然不利于信息公開的推行,迫切需要從法律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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