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訪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民聲、了解民意、掌握民怨的有效途徑,也是國家權力機關與人民群眾聯(lián)系的橋梁和紐帶。但是,目前人大辦理信訪的效果與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很大的差距,人民群眾的有理訴求在各級人大不能得到有效的處理和支持,從而影響了人大常委會的形象,使老百姓產生人大到底代表誰的利益的困惑。 

  目前,人大辦理信訪的模式絕大部分是由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轉“一府兩院”及相關職能部門辦理,而人大信訪部門受人員編制和職權的限制,在處理信訪問題中一般是將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向有權機關交辦,另一方面是將有權機關的答復向上級人大或人民群眾轉告,人大信訪部門這時的角色定位是承擔信使。正是如此,有權機關對人大交辦的信訪事項敷衍塞責就不可避免了。

  很顯然,人大信訪在當前所出現(xiàn)的困境與它作為國家權力的性質是不相符合的。針對這種狀況,人大信訪要更好地發(fā)揮作用,就必須對其現(xiàn)行的運行機制進行全面深入的檢討和思考,積極探討相應的對策,建立信訪工作經常性的檢視和修補機制,有效地把來自人民群眾的第一信號轉化為地方人大履行職責的素材和動力,切實提高人大信訪工作實效,從制度上保證國家權力來自于民、服務于民、謀利于民。

  首先要完善轉辦與督辦制度,形成轉辦與督辦的良性互動。人大信訪由于沒有相應的督辦機制,所以信訪案件在轉辦后不一定能得到真正的辦理和落實,人大辦理信訪雖然應當堅持不直接處理具體事項的原則,但人大信訪部門對信訪案件建立相應的登記與催辦制度就是可行的,對交辦的案件要求有權機關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報結,在處理時限內,人大信訪部門到有權機關進行必要的督辦甚至在調查了解的基礎上提出明確的辦理建議也是可以的,與不直接處理具體事項的原則并不矛盾。

  同時,人大信訪部門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積極把人民群眾的信訪事項轉變成人大代表建議進行辦理,形成人大代表與人大信訪的良性互動。在目前的體制下,有權機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比較辦理人民群眾信訪事項在一定程度上顯得認真與謹慎一些,人大信訪機構可以將信訪事項向人大代表反饋,由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或在人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由人大常委會轉有關部門辦理,而不再是由人大信訪部門轉辦,這樣一方面提供人大代表履職的一個平臺,另一方面也促成一些信訪難題的解決,對一些重大信訪問題的解決這應是一個良策。

  再次,人大信訪部門應當整理歸納人民群眾的信訪事項,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熱點問題應向人大常委會積極建議,作為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的重點,形成人大信訪與人大監(jiān)督的良性互動,《監(jiān)督法》規(guī)定,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jù)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其中一款就是“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這樣,促成有權機關解決一些帶普遍性的問題,解決一大批信訪問題,近年來,“超期羈押”、“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一系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的解決便是這種方式的效果。

  最后,提升人大信訪機構的層次,由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辦理信訪事項,提高人大辦信訪的權威,應是一個制度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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