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舉行《廣東省政務服務數字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fā)布會。會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陳永康副主任介紹了該《條例》草案審議的有關情況。

  據陳永康介紹,《條例》草案由省政務服務數字管理局負責起草。今年7月、11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和第六次會議分別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在條例審議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各方面的反饋意見,重點圍繞以下五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進一步厘定相關概念內涵,明晰政府及部門相關職責。考慮到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負責統(tǒng)籌推進全省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數字政府平臺型應用建設和管理等,不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政務服務等實際,為避免概念交叉,使表述更加準確,第四條對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與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行政機關和機構作了區(qū)分,明確各自相關職責。

  二是進一步加大宣傳推介力度,促進數字化更加深入人心。根據調研反映情況,為進一步擴大政務服務數字化成果的知曉和應用范圍,提高全社會政務服務數字化應用的意識和能力,重點對第七條中關于宣傳解讀的規(guī)定作了補充完善,要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和政務服務機構以宣講、問答、指引、培訓等多種途徑方式,對與政務服務數字化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措施以及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概念功能進行宣傳解讀。

  三是進一步理順邏輯補充內容,使層次更清晰規(guī)定更全面。為使條文層次更加清晰,規(guī)定更加全面,將草案有關章節(jié)進行了合并,對“政務服務管理數字化”作出全面規(guī)定,提高政務服務的規(guī)范性和便利性:其一是第八條進一步明確政務服務數字化工作的總體要求,細化并突出標準化建設和管理。其二是第九條進一步修改明確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定位要求。其三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補充相關內容,就移動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自助終端、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和便民服務站的定位、建設要求、服務內容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其四是第十五條整合了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的內容,補充了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提供無障礙服務的相關內容。

  四是進一步健全數據相關機制,推進數字化鞏固和發(fā)展。根據各方面意見,為推進政務服務數字化進一步鞏固發(fā)展,其一是增加關于數據安全方面的內容要求,將安全的原則和要求貫穿、融入數字化工作的始終,第三條強化了安全發(fā)展的原則,第八條要求提供系統(tǒng)性、整體性、協(xié)同性的安全規(guī)范服務,第二十八條要求政務服務機構需要通過生物識別技術核驗服務對象身份的,應當取得服務對象的單獨同意;其二是根據調研反映情況,為更好解決實踐中各級各部門信息共享難的問題,第十一條增加了建立健全共享協(xié)調保障機制的相關內容,要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定期評估本省數據采集和共享工作的實施情況,為各地區(qū)、各部門數據采集和共享提供業(yè)務支撐。其三是根據有關單位反饋意見,為使錯誤數據及時得到修正,確保政務服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第十一條增加了完善數據質量管理機制的相關內容。

  五是進一步完善監(jiān)督保障規(guī)定,以評估評價促進效能提升。為更好發(fā)揮評估評價的激勵作用,第二十九條完善了關于第三方評估、政務服務滿意度評價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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