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信息應主動公開
《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級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區(qū)縣(市)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信息公開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應當及時和準確。
按照《辦法》,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政府、部門(單位)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政府信息都應當主動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單位)、市監(jiān)察局或者市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工作機構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單位)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書面答復舉報人。
申請人提出申請
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受理實行首問責任制
受理機關當場答復
當場不能答復15個工作日內答復
特殊情況經(jīng)批準延長15個工作日內答復
何時何地予以公開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wǎng)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進行,也可通過設置部門(單位)信息公開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和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進行。政府網(wǎng)站和部門(單位)網(wǎng)站都要開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其形成、變更或保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因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公開的,最遲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