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公民選擇以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獲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越秀法院徐星法官表示,由于政府信息的種類繁雜,在申請信息公開時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才可以更順利地獲取自己需要的信息。

  人大政協(xié)非信息公開行政機關

  首先,申請的信息應當是“政府信息”。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記錄或保存,申請人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向其他機關申請則不符合規(guī)定,如人大、法院、政協(xié)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機關。

  其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具備生產、生活、科研需要。政府信息的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的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除主動公開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請人應當與所申請的信息具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則可能因不具備利害關系無法獲取相關信息。

  行政機關須在15個工作日答復

  第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請形式。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寫明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的方式。

  最后,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作出答復,申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以李某訴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案為例,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請后超過15個工作日未作出答復,李某遂訴至法院,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才向李某作出答復,被法院確認超期答復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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