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代社會離不開信息。所謂“離不開”的信息,是指公眾關心、對公眾利益攸關的信息,而這類信息,相當部分掌握在政府部門的手里。政府部門如何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能不能做到及時、充分地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這無論是對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建設國家的積極性,還是對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都是一件份量很重的事情。而這部條例的貫徹落實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其中媒體是一支重要力量,媒體要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媒體工作者提高對條例的認識和理解,是不可或缺的前提。作為一個新聞記者,在此談談個人的一點認識。

  必須破除信息“部門所有”的習慣思維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一些政府部門長期以來形成的封閉的、自成體系的、“小圈子”式的行政思維和行政文化,可以說是一個很實際、很嚴峻的挑戰(zhàn)。這部“條例”的出臺,從某種程度來講,是政府要革自己的命,是要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它遭遇“不習慣”或者說阻力,是必然的。政府部門應以開放的心態(tài),努力縮短“不習慣”的過程。

  我們的政府掌握國家絕大部分資源,其中也包括信息資源。有調查顯示,90%的信息掌握在政府部門手里,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信息中的相當部分并不為公眾所知。政府部門對所掌握的信息的“傳統(tǒng)觀念”可謂“根深蒂固”,即這是“我們部門的”,對其處置也通常是只為本部門服務,這已是幾十年習慣成自然,也就是從“根”上講,政府部門并不認為政府信息是公眾資源,因而不可能主動向公眾公開,即便不得已“被動公開”,也是“有限公開”,或曰“選擇性公開”,即首先考慮的是這些信息的公開要對本部門有利,而且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公開多多少少還帶有對公眾“恩賜”的成份———這就是我們面對的現(xiàn)實狀況。

  無論從北京市相關政府部門對首都機場高速收費質詢的“模糊”回應,還是陜西省林業(yè)廳遲遲不公開有關“華南虎照”調查的信息,也包括公眾起訴政府信息不公開頻遭“立案難”等等,都表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雖然公布了,但要貫徹落實是有難度的。破難,先要破“習慣勢力”,即摒棄政府信息“部門所有”的狹隘觀念,樹立政府信息“公有”的開放理念,就是公眾有權知曉政府信息,不讓公眾知曉,是剝奪公眾的權利。有了這個理念基礎,其他事情就會好辦些。

  關乎“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大局

  從表面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只是一個要求政府部門公開信息的法規(guī)性文件,但由于信息公開的延伸意義重大,使得這個“條例”具有了關乎“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和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nèi)涵和使命。

  信息公開是為了讓公眾知情。那么,為什么要讓公眾知情呢?我們常講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要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發(fā)揮人民群眾的主人翁作用;但話不能空講,要將其落到實處是有許多工作要做的。實踐表明,信息公開,讓人民群眾知情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工作,甚至可以說是重要的前提。因為不知情或知情不充分,是談不上讓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和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的。封建官僚遺留下來的意識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不能讓老百姓知情,擔心老百姓知道事情多了會不好管制?,F(xiàn)在的情況當然不是這樣,社會主義社會,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仆人”是受主人的委托管理社會,因此“仆人”沒有理由不讓“主人”知情,而只有“主人”知情了,才能發(fā)揮“當家作主”的作用,才能監(jiān)督“仆人”更好地開展工作。但是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公眾知曉信息的情況并不理想,從而有礙人民群眾當家作主作用的發(fā)揮?!墩畔⒐_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無疑是對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和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強有力推進。政府部門應該從這個大局出發(fā)來理解“條例”的意義,從而增強貫徹執(zhí)行“條例”的自覺性。

  信息公開必然展現(xiàn)“民智勃發(fā)”的生動局面

  人民群眾中蘊藏著無窮的智慧,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智慧的激發(fā),一定要建立在知情的基礎上,也就是信息越透明,公眾知曉信息越及時、越全面、越充分,就越能調動公眾的聰明才智,從而對政府的決策越有幫助。尤其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這個特點表現(xiàn)得更加明顯和充分。但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信息不透明,公眾的智慧也會圍繞“不透明”而施展,這就會使政府的工作陷于被動,最終受損的還是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汶川地震后,由于信息公開,公眾的智慧被空前激發(fā),網(wǎng)絡和各種媒體上公眾提出的許多意見和建議被政府采納,收效非常之好。事情往往就是這樣,一個地方的難題,在另一個地方很可能就不是難題;一個地方第一次碰到這樣的情況,不知如何辦,但在另一個地方這樣的情況很可能早就碰到過,有很成熟的解決方法;即使碰到的是全新的問題,由政府部門少數(shù)人苦思冥想解決之道和讓公眾參與想方設法,效果肯定不一樣。而這一切的前提,是要讓公眾充分知情。

  這些年不少人喜歡講“精英”的作用。“精英”固有他個人聰慧等因素,但善于汲取各方面的智慧,包括民間的智慧,無疑是更為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民間人才無窮;另一方面,民間的“視角”無窮。他們根植于土地,能全面、真實地反映民情民意。作為個體或小圈子的“精英”,縱使再有能耐也是不可能和公眾無窮的智能匹敵的。離開了民間的智慧,如無源之水,“精英”將難成其為“精英”。因此,從這個層面來講,政府部門及其管理人員應從唯物史觀來加深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理解,自覺、及時、充分地向公眾公開信息,又從公眾知情后的反饋中汲取營養(yǎng)和智能,以更好地開展工作,為公眾服務,從而實現(xiàn)和公眾的良性互動和“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良性循環(huán)。

   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制訂實施細則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比較原則,貫徹落實還有賴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需要明確的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條例”制訂的指導思想,作為“實施細則”,應結合本級政府或政府部門的實際情況,將這一指導思想具體化,可操作化。

  教育部在“條例”實施后即公布了《教育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其中有一條:對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將不予公開。對此,立即引來熱議。有評論指出,“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而教育部不予公開的信息,顯然擴大了“條例”規(guī)定的“不得公開”的范圍。也有意見認為,正在“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不公開,意味著公眾無法參與,提不了意見,最終只能被動接受決策結果,而這種沒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的“結果”,有出現(xiàn)疏漏的可能。

  對諸如此類的情況,各方盡可發(fā)表不同看法,但這些“個案”提示我們的是,在“條例”制訂的指導思想的指引下,政府部門制訂并執(zhí)行好“條例”的實施細則的重要,否則“條例”將難以落到實處,甚至有“落空”的可能。

  還有一條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這在具體實施時,也要把握好尺度。既不能因為“信息公開”了,什么“關”也不把了,該嚴守的國家機密等等也不管了;同時,也不能動不動就以“兩個安全一個穩(wěn)定”為由,該公開的信息也不公開了?!墩畔⒐_條例》之所以確定“不公開為例外”,一方面是基于國力的增強和這些年民主政治建設的逐步推進,無論是作為政體的國家,還是作為群體的公眾,對各種信息的承受能力已極大地增強,對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認識和估計;另一方面是基于對網(wǎng)絡時代“開放、透明”特質的認知,要與時俱進,順勢而為,唯有走信息公開之路。這些“大背景”,是政府部門在制訂實施細則時必須明確的。

  盡快適應在信息公開的環(huán)境里行政

  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指引下,必然會出現(xiàn)的趨勢是:公眾將依法要求知曉更多的信息,以更好地行使“主人”的職責;政府將在信息公開的環(huán)境里和公眾的關注下更加謹慎地行政;媒體將搭建彼此交流的平臺,使公眾關注的信息及時、充分、全面地在各種媒體上展現(xiàn)。這種局面的形成,無疑是我們社會的巨大進步。

  比如,公眾十分關心政府如何用錢的信息。

  因為“錢”主要來自稅款,而公眾基本上都是納稅人,關心自己上繳的錢如何被使用是理所當然的事。過去政府有關這方面的信息公開很有限,公眾所知很少?,F(xiàn)在有了“條例”,公眾自然會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這也可以說是一種“倒逼”機制,要求政府更慎重地行政,以使公開的信息公眾能“通得過”。如果沒有按照預算,又沒有“過硬”的原因,該用到解決民生問題上的錢沒有用夠,而用到蓋樓堂館所和購置小轎車上的錢卻超支了,公眾知曉后就有權要求政府解答“這是為什么”,如解答不清,就存在稱職與否的問題,就有可能影響到他們的位子坐不穩(wěn)。同樣,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有什么困難,實事求是地向公眾公開,相信也會得到公眾的諒解。

  信息公開,政府貴在主動、坦誠,在第一時間里有一說一,有二說二,千萬不要碰到“危機”才“主動”,沒有“危機”就不動。

  政府信息公開,必然促使媒體更加活躍。

  輿論環(huán)境改善了,媒體應倍加珍惜,更審慎地行使權力,架設好政府和公眾之間的橋梁。對媒體在沒有故意的情況下出現(xiàn)的這樣、那樣的問題,政府應取寬容的態(tài)度。公安部新聞發(fā)言人曾說,“讓媒體說話天塌不下來”。這是很大氣的觀念,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ㄗ髡呦敌氯A社高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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