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盡快啟動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程序,進一步推動政府信息公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室副主任呂艷濱近日撰文稱,未來應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一行政法規(guī)上升為法律,以提升其效力。

  呂艷濱介紹,2007年頒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等的信息公開義務,認可并保障公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但在現實中,公眾獲取政府信息仍較難。比如,應主動公開的信息不公開,或者公開效果不理想等,這些都會導致公眾不能有效獲取信息。

  此外,還包括申請公開不規(guī)范、界限不明等問題。

  尤其是信息公開的滯后,逐步侵蝕了政府公信力。

  例如,近年來PX(對二甲苯化工項目)事件頻發(fā),與信息公開不及時、不準確有一定關系。政府引入此類項目是為了發(fā)展本地經濟,且都履行了各種審批手續(xù),有些還建有完善的決策參與機制和風險評估機制。但由于決策過程中未及時公開有關信息,聽取民意,引發(fā)公眾的懷疑、不滿。

  呂艷濱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位階低,受制于保密法、檔案法等法律,當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信息不能公開時,“條例”只能讓位。

  另外,“條例”自身也存在缺陷,如將“社會穩(wěn)定”作為公開前提,將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作為公開的例外,且缺乏操作性,都使執(zhí)行者有較大裁量權。

  專家建議

  立法明確信息公開優(yōu)先

  呂艷濱建議,加快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上升為法律的進程,盡快啟動政府信息公開法的立法程序。

  立法中應將重點放在依申請公開制度和不公開信息的界定上,取消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資格、申請用途的審查,明確界定不公開信息的范圍,如舍棄個人隱私的表述,改為“與個人有關,公開后可能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等。

  為配合立法,還應徹底清理和修訂包括保密法、檔案法等在內的法律法規(guī),使其適應信息化發(fā)展和推動政府信息公開的需要。還應確立信息公開優(yōu)先的原則。

  此外,應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標準,包括應主動公開什么、如何公開、何時公開,如何在處理依申請公開時準確界定不公開信息,如何處理政府信息公開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關系等。

  對于申請量大、涉及面廣的信息,還應做好評估,適時轉為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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