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zhí)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要做到這一點,政府信息公開至關重要。
 
  政府信息公開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黨和政府大力推進信息公開,致力于建設陽光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顯著進步。黨政干部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認識有了很大改變,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不斷擴大,公開的形式越來越豐富,有關信息公開的各項制度越來越完善,特別是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實施,把政府信息公開推向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堪稱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又一個里程碑。2013年10月份,國辦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機構通過建設官方網站,開通官方微博、微信平臺,組建專門網絡新聞發(fā)言人隊伍等方式,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回應社會關切。
 
  “三公”經費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中一個引人注目的領域。2011年4月,中央部委首次向社會公開了“三公”經費情況,社會普遍為之叫好,認為此舉是我國邁向陽光政府的重要舉措。此后,各地也相繼公開了“三公”經費。從目前情況看,近年來“三公”經費日漸透明,特別是隨著中央“八項規(guī)定”的出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開展和新《預算法》的實施,中央部門預算中的“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全部公開到了經濟分類最底級的款級科目,可以說有了很大程度的進步。
 
  但是,從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的現狀來看,當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還存在著一些困難和挑戰(zhàn),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認識上存在偏差。仍有相當一部分干部沒有認識到政府信息是一種公共資源,沒有認識到向公眾提供信息是一種義務,而是把它當作部門所有的資料。當然,也有一部分干部對信息公開心存疑慮,擔心信息公開后不利于政府管理和影響社會穩(wěn)定,對信息公開不積極、不主動。
 
  制度供給上存在缺陷??偟目?,相關的制度體系仍不健全,制度供給不足。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在我國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中位階還不夠高,只能覆蓋行政機關,不能覆蓋所有的公共部門,而且,這部條例對信息公開的范圍、標準、程序、方式,還規(guī)定得不夠明確、具體,可操作性不夠強。其次,配套立法跟不上。相當一些地方和部門沒有進行相應的配套立法,已經制定的配套立法也多是照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細化的不多,還停留在比較原則、抽象的規(guī)定上。再次,其他相應制度跟不上。如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還沒有跟上、不夠完善,還不能適應信息公開的需要。
 
  公開范圍上存在不足。與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公開范圍依然比較狹窄。一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只適用于行政機關,未能包括黨委、人大、司法機關和其他的公共機構。二是保密范圍過于寬泛。什么是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特別是國家秘密,其界定還是比較寬泛,定密比較隨意,將大量不應保密的信息列為保密事宜,同時,也有一些應當保密的信息未能真正保密。
 
  獲取信息的渠道和救濟渠道上存在障礙。一方面,公眾獲取政府信息還比較困難,存在一種“玻璃門”現象,看得見、進不去,真正獲取信息并不是很容易。一些部門向公眾提供信息不夠及時、全面、充分,存在相互推諉的情況。另一方面,公眾索取政府信息得不到滿足時,救濟渠道不夠便捷、高效,救濟成本較高。公眾無法獲取信息與合法權益受損的其他情形還不同,這是一種間接權益受損害的情形,如救濟渠道不夠便捷、高效,救濟成本較高,當事人就可能會對通過訴訟去獲取救濟望而卻步。
 
  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機制的對策
 
  政府信息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是公眾監(jiān)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為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盡快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通過提高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法律規(guī)范位階,以進一步提高其法律效力。同時,與《公務員法》相適應,可以擴大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以將所有公共機構的信息都納入應當公開的范圍。
 
  科學界定信息公開的范圍。細化應當公開的信息的范圍、判斷的標準。對哪些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哪些信息可以依申請公開,要盡可能的清晰、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對需要保密的范圍作出更加嚴格、明確的限定,完善定密機制,防止隨意定密,做到嚴肅定密、嚴肅保密。
 
  完善公開的機制和程序。要進一步細化、具體化信息公開的各項機制和程序,使公眾能夠更加便捷高效地獲取公共信息。同時,要進一步明確公開的方式,特別是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應當附有條件,如為從事科學研究申請公開的信息、利益相關方因商業(yè)行為需要了解的信息,均與應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不同,應有不同的公開程序。對哪些申請應當附有條件,獲得者應如何正確運用所取得的信息,要做出明確的規(guī)范。
 
  完善救濟渠道。要充分發(fā)揮各個公共機構內部解決信息公開爭議高效便捷的優(yōu)勢,賦予其更大權威和責任,完善相關機制,把它作為解決爭議的主渠道。要做好爭議內部解決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作為爭議解決的補充和最后渠道,不宜過多地依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解決此類爭議。同時,應建立更加簡便的復議和訴訟程序,提高復議和訴訟效率。
 
  積極穩(wěn)妥地逐步推進信息公開。推進信息公開,要同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進程相適應,與政府的承受能力、公眾的適應能力相適應,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逐步向前推進,不能操之過急。同時,要和其他制度建設相適應。隨著法治建設不斷向前推進,在其他相應制度還不夠健全、不完善的情況下,信息公開不宜單兵突進,推進過快,避免造成制度脫節(jié),欲速則不達。
 

責任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