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的核心要義是跨界融合、連接一切、用戶至上、體驗為王?;ヂ摼W作為這個時代的創(chuàng)新性基礎設施,每時每刻都在通過互聯互通拓展和打破物理和思維的疆界;由此產生的大數據是新型的生產資料,對大數據進行運用性計算將會釋放出突破性的生產力。當“互聯網+”時代的創(chuàng)新性理念、元素、結構、技術和基礎成為國家戰(zhàn)略行動和主流生活方式時,法治政府的觀念、原則、制度、結構和行動必然被迫或主動發(fā)生革命性轉變。新時代從來眷顧先知先覺先行者。我們試著預測“互聯網+”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若干重大變革,以達未雨綢繆之效。
一、誠實信用原則:法治政府理念基礎的嬗替
理念是行動的先導?!盎ヂ摼W+”時代以新型利他主義為特征的各種免費經濟模式的廣泛應用,將沖擊法治政府建設關于人性自私的理論預設,進而高度凸顯誠信原則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地位。
眾所周知,“理性經濟人”假設是經濟學的基石,近代以來主流經濟學理論普遍認為利己主義是經濟倫理的唯一向度。傳統(tǒng)的法治政府建設也分享了這一人性論基礎。啟蒙時代以來的思想家們在解釋國家和政府的必要性時,一個基本邏輯就是:既然人性本惡,不妨以惡制惡;國家和政府就是一種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惡,是為防止無組織的、分散的眾人之惡吞噬所有人的安寧與幸福,避免文明社會蛻化為叢林時代的無奈選擇。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公權力尤其具有濫用的基因。因此他們主張建立起代議選舉制、三權分立制、違憲審查制等一系列制度來防范政府之惡。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傳統(tǒng)行政法體系,都以控制行政權濫用,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為宗旨。從早期的干預行政時代強調對行政權的立法控制和司法審查,到晚近的給付行政時代強調對行政權的程序控制和對相對人權利的無漏洞保護;從行政行為類型理論到行政違法形態(tài)理論,再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裁判類型,概莫能外。這種傳統(tǒng)的法治政府建設理念基礎,基本上是與第一次工業(yè)革命和第二次工業(yè)革命帶來的生產力發(fā)展,以及自由資本主義時代和壟斷資本主義時代演生的生產關系變革相適應的,具有相當程度的合歷史性與合邏輯性。當然,傳統(tǒng)行政法的控權理念并不排斥以最佳性為視角的“新行政法”的發(fā)展。
時代發(fā)展至以“互聯網+”為標志的第三次工業(yè)革命階段,越來越多以利他主義為前提的成功商業(yè)模式,使人性自私的假設遭受了諸多現實的沖擊與挑戰(zhàn)。我們可以發(fā)現,今天幾乎所有的互聯網巨頭都在講利他主義,講分享經濟,講免費模式。十多年前,中國互聯網經濟尚處于起步階段,世界最大的電子商務公司美國eBay正大舉進入中國,面對行業(yè)老大和媒體寵兒,新生的阿里巴巴公司決定進行一場生死對決,其致命武器就是淘寶網服務免費,eBay則斷言“免費不是一種商業(yè)模式”。現在我們可以看到,阿里巴巴已建立起龐大的互聯網商業(yè)帝國,eBay在中國市場卻黯然出局,而免費已成為互聯網經濟的新常態(tài)。當下互聯網公司提供的各種平臺,如微博、微信、支付寶、360殺毒軟件、大眾點評等,很多都是免費的。特別是網約車軟件近乎瘋狂的營銷和補貼,當所有人都在質疑如此不計成本地兇殘競爭,他們靠什么賺錢,會不會破產的時候,他們仍在不斷的燒錢。為什么?這就是“互聯網+”時代的利他主義。這個時代商業(yè)活動的目的仍然是利己,但卻以利他主義方式行事,它以“羊毛出在豬身上”的方式獲取利潤。換言之,“互聯網+”時代利他主義的商業(yè)模式顛覆了傳統(tǒng)買與賣之間的二維經濟關系,這種新型的利他主義商業(yè)行為不能簡單用傳統(tǒng)的基于人性自私的“理性經濟人”假設進行解釋,正如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加里?S?貝克爾提出并論證的利他主義經濟學所指出的,利己主義不再是經濟活動的唯一倫理向度,利己主義經濟學亟待修正。隨著第三次工業(yè)革命從IT時代快速跨越至DT時代,一種以誠信為基礎集聚用戶量,以依賴為基礎彰顯用戶體驗為王,以“隨時、隨地、隨心”重構的消費者主權時代已經來臨,它要求利已的生意必須建立在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的基礎之上,它讓誠信成為商業(yè)成功的基礎條件,它引導著產品提供者從利他中獲得溢出的自我利益。
“互聯網+”時代的這種新型利他主義經濟理念,也許會帶來政府法治理念基礎的重大變化。雖然我們無法從生物學意義上改變人性的自私基因,也無法在治理實踐中消除公權濫用的嫌疑,但是有理由期待,在“互聯網+”時代,自私的人性將高度隱匿,誠信分量將大大提升,誠實信用原則及其衍生出的信賴保護原則等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地位將日益凸顯。
二、相對人中心主義:法治政府權力關系的重塑
權利義務關系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命題。“互聯網+”時代用戶至上、體驗為王的生存法則將解構傳統(tǒng)行政法律關系以行政權為中心的格局,進而生發(fā)出新的行政相對人中心主義的法治政府權力關系。
傳統(tǒng)行政實踐的一個突出特征就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平等。雖然傳統(tǒng)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濫用、保障相對人權益為宗旨,但基于人性的弱點,不得不服從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賦予行政權一方以極大的管理權威、優(yōu)勢地位乃至強制效力。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所有的行政法學教科書都在強調行政活動具有強制性,相對人有服從、接受和協助的義務,否則行政主體可以借助法律手段來強制相對人服從和執(zhí)行;行政法律關系是不平等的,行政主體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享有許可權、征收征用權、處罰權、解紛權、強制執(zhí)行權等,相對人原則上必須服從行政主體的決定,即便提起復議和訴訟也必須貫徹復議訴訟中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等等。這種國家治理中實質上的非對應關系誤導了學者得出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平等性的結論。羅豪才先生早已明確指出,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作為行政法主體本質上應當是平等的,二者之間的不平等實際上是一個權利義務非對稱性結構?!盎ヂ摼W+”時代的到來不僅印證了羅豪才先生倡導的“平衡論”,而且改變著行政法律關系從行政主體的強勢地位逐步演變?yōu)樾姓鄬θ酥行闹髁x的政府治理結構。
“互聯網+”時代,用戶至上、體驗為王是所有互聯網公司的安身立命之本。正如360公司創(chuàng)始人周鴻祎所言:在“互聯網+”的時代里,用戶不會想了解你的技術是否很牛,不會想知道你的公司有什么偉大的夢想,他們真正在意的是你的產品給我解決什么問題,創(chuàng)造什么價值;在互聯網產品越來越同質化的時候,誰能夠從用戶需求出發(fā),把體驗做到極致,最后讓用戶在使用產品的過程中感受到方便、愉悅、放心,誰就可以真正地贏得用戶的信任;這就要求企業(yè)做產品的時候要時刻從用戶的角度出發(fā),發(fā)自內心地尊重用戶的利益;無論商業(yè)模式千變萬化,用戶基礎才是王道。只有市場競爭才能讓企業(yè)競相去討好用戶,爭取用戶,而“互聯網+”無疑創(chuàng)造了充分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我們可以看到,目前的互聯網公司都在爭相推廣自己的免費商業(yè)平臺,比如支付寶成功之后各種高回報的金融創(chuàng)新平臺的出現,微信成功之后各種社交軟件紛紛登場,這些后來者都是為了盡可能多地爭取用戶,盡可能多地將用戶留在自己的平臺系統(tǒng)內。這就是“互聯網+”時代的用戶中心主義。這種理念之所以能夠日益成為現實,就是因為在“互聯網+”時代,依靠大數據、云計算和物聯網等基礎設施和技術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信息不對稱,公開、共享和透明成為時代的顯著特征,用戶從過去默默無聞、有氣難出、有權難維的弱勢局面,變成了隨時可以用點贊、好評抑或差評、吐槽等方式形成壓倒性規(guī)模的意見表達,從而扭轉與企業(yè)之間的力量對比,進而回歸“用戶就是上帝”的本源。
從經濟學角度而言,我們無法將政府這一公共產品的專職提供者定義為具有爭奪和討好用戶動力和意愿的市場競爭主體,但在“互聯網+”時代,公民可以隨時通過政務信息的公開與共享了解各級各地政府提供服務的好壞優(yōu)劣,進而動手點贊或者用腳投票,讓暴露在信息時代的各級各地政府感受到強大的外部壓力。就內部動力而言,正如經濟學家張五常先生所指出的,各級各地政府之間存在潛在的競爭關系,尤其在中國,各級各地政府實為一個個激烈競爭的“公司”,他們存在通過提升投資環(huán)境、服務質量、政務口碑而獲取官僚系統(tǒng)內部競爭優(yōu)勢的動力。在外部壓力與內部動力的雙重驅動下,“互聯網+”時代對用戶至上、體驗為王的強調以及為此提供的支持和保障,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重塑政府的權力關系結構,原有的以行政權為中心、以管理為中心的對抗性權力關系結構,將轉變成為以相對人為中心、以服務為中心的合作性權力關系結構。
三、扁平化與多元化:法治政府組織結構的變革
組織結構是權力關系的投射。在跨界融合、連接一切的“互聯網+”時代,隨著相對人中心主義的出現,法治政府的組織結構將從金字塔形轉型成為扁平化與多元化的面相。
按照傳統(tǒng)的權力與合法性層層傳導的組織原則,政府的結構是金字塔形的,一元化的行政主體之外很難容忍和承認其他治理權威。在我國,行政機關按照科層制原則逐級設置,行政權行使主體必須依法獲得設定、授權或委托,行政職權涇渭分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效力位階嚴格,公務員之間上下有別,權利救濟主體的管轄權限壁壘森嚴。這種科層式的一元化體系有其歷史進步性和合理性,但隨著時代的發(fā)展,現代公共管理理論不斷對其進行反省,如強調科層制結構受制于主體的精力能力和所能憑借的治理資源,在事實上無法靈活運轉和有效傳導等。隨著“新行政法”的興起,越來越多的行政法學者也意識到,這種政府組織結構體系在現代社會治理中已漸顯疲態(tài)。
我們知道,數學領域有一個著名的六度空間理論,又叫小世界理論,認為任何兩個陌生人之間所間隔的人不會超過六個,也就是說最多通過五個中間人就能聯系起兩個陌生人。該理論隱含著一個判斷:聯系方式和聯系能力決定聯系機遇?!盎ヂ摼W+”時代的世界將會因溝通條件的改善變得更小,也會因互聯互通的拓展而變得更大;在變小的同時將變得更扁平,在變大的同時將變得更多元。這樣一個多元而扁平的時代并不遙遠,或許在5-10年之后,六度空間理論就可以修正為三度空間理論。事實上,從1946年世界第一臺計算機被發(fā)明以來,人類與互聯網的連接大約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PC機時代,是單個人類與互聯網的連接,尚需要借助網線等物理設備。第二階段就是目前的移動互聯網時代,只要擁有一部聯網的智能手機,我們就可以實現衣食住行的全方位互聯網化。第三階段則是萬物互聯時代,現在已經開始的物聯網是一個起步。真正到了那個時代,我們身邊所有的物品都可以成為一個互聯網端口,甚至我們人體都會成為一個端口,人一出生就可以被植入智能芯片,實現高效的連接與溝通。到那時,也許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就像著名的科幻小說《三體》中描述的三體人一樣,省略了語言的媒介而直接實現思想的互聯。當然,為了防范倫理、安全和隱私等風險,有必要對這類互聯互通作出一些技術性限制??傊凇盎ヂ摼W+”時代,基礎設施是互聯互通的,技術革新是無界分享的,參與主體是眾生平等的,數據信息是鋪天蓋地的,主體行動是無時無刻的,而其終極追求則是萬物互聯。
在萬物互聯的“互聯網+”時代,既有的金字塔形政府組織結構將首當其沖失去意義。在互聯網基礎設施和技術的幫助下,政府活動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和層級幾乎都可以省略,任何行政主體之間都可以自由聯通和直接對話,最高治理層級可以對最基層的治理信息進行全面搜集和高效獲取,進而作出分析、研判和決定。換言之,作為前信息社會產物的金字塔形政府組織結構將日益呈現出扁平化狀態(tài),治理權力和治理效果的傳導將真正實現“一竿子插到底”。近年來蓬勃發(fā)展的專車服務就是一例,借助互聯網平臺,專車與乘客之間實現了精準無縫對接,既有的政府監(jiān)管層級、監(jiān)管手段和無法言明的權力尋租都將失去空間。不僅如此,傳統(tǒng)上行政權力對治理權威、治理資源和治理手段的一元化壟斷也將被打破。在“互聯網+”時代,主體之間的交流與互動將得到空前加強,伴隨而來的是自我管理和共同治理能力的極度提升。由此,傳統(tǒng)的單主體、單中心、一元化治理將轉變成多主體、多中心、多元化治理。目前浙江省正在探索或實行的司法網拍、淘寶解紛和“互聯網+”送達等改革措施,就是在傳統(tǒng)一元化治理權威和資源之外開拓多元主體與空間的努力,這必將進一步打破傳統(tǒng)法治政府建設封閉化的運行狀態(tài)。
四、開放、互動、一體化:法治政府運行方式的升華
運行方式是基礎理念、權力關系和組織結構的自然產物?!盎ヂ摼W+”時代政府的運行方式將改變既有的條塊分割、信息孤島以及立法、行政與司法相對隔絕的狀態(tài),進而實現開放、互動與一體化之升華。
傳統(tǒng)法治政府建設格局總體上呈現出相對封閉、隔離和碎片化的狀態(tài)。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類主體之間是條塊分割的,在職權、程序、人員等方面都是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存在。就單個行政主體而言,其搜集、存儲、分析和運用信息與數據的能力有限且成本高昂;即使借助于計算機技術,由于傳統(tǒng)行政的慣性和條塊分割的現實,看似政府機關掌握了海量數據和信息,實際卻是數據海洋中一個個信息孤島。就相對人而言,獲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能力孱弱,成本巨大。換言之,傳統(tǒng)上政府及各部門間、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間的信息既不對稱,又缺少足夠的流通。同理,根據傳統(tǒng)的國家權力分立理論,立法、行政和司法間也是分立和隔絕的,三者在權限、程序、人員上無法兼容,信息、數據和資源難以共享。表面上滿足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設計,實際上卻帶來法治政府乃至整個法治國家運行成本的提升和運行效率的低下。
“互聯網+”時代以大數據、云計算和物聯網為基礎,強調信息數據的連接、共享與安全,由此帶來了信息高速公路乃至信息全連接、全天候、全透明的流動。正如2015年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fā)展行動綱要》所希望的,“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推動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培育新興業(yè)態(tài),助力經濟轉型;強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健康發(fā)展?!?“互聯網+”時代隨時隨地記錄在案的大數據及其溢出效應將大大提升行政的自我修復能力和決策的科學性、前瞻性。我們可以設想一個交通事故案的處理:事故發(fā)生后立即進入互聯狀態(tài),自動報警接警不在話下,受理后管理部門可以即時獲悉車主、車輛、保險、監(jiān)控、歷史違章等信息,責任劃分因此快速進入確認狀態(tài)。互聯網法律服務平臺則隨時提供最權威、最系統(tǒng)、更新最快的交通事故類型化法律規(guī)范分解材料、過往法院裁判統(tǒng)計數據及全部案例、細分的學術研究成果。移動App也同時提供各種線上線下的法律服務連接,糾紛處理者和事故當事人因此可以獲得清晰的處理建議和理性的自我決策。如果協商不成,經法定程序進入訴訟后,法院將通過信息共享直接調取相關證據,避免重復舉證查證質證,并通過大數據提供的先例和有效法律作出裁判。裁判經法定程序生效后即進入即時授權的直接執(zhí)行狀態(tài),如進入被執(zhí)行人的支付系統(tǒng)直接實現裁判內容。案結事了的同時,所有相關執(zhí)法司法信息同步進入政務信息庫,有關部門將根據大數據運算結果,有效改進相關的行政管理措施,直到完善立法,這樣的跨界融合無疑會帶來行政效益幾何級數式的增長。
不僅如此,如果我們將政府理解為治國理政產品和服務的直接供應商,在用戶至上和體驗為王的互聯網時代,如果政府以非正當的動機確立目標、設計制度、指導行動,作為產品和服務接受方的相對人即可通過互聯網工具實現目的揭露、群體召集和多元共識行動,從而改善或變更政府治理,達成善治;相反,如果政府的目標、制度與行動符合良法善治的方向,作為用戶的相對人將會報以好評、點贊,以及更進一步的參與、配合和支持。也就是說,簡便、快速的表達方式和充分全面的意見交流豐富了人民民主的生產方式,使之不斷產生新型參與形式和互動模式。與此同時,“互聯網+”還將開放式地連接起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的循環(huán)系統(tǒng),實現國家整體性高效治理。它將是一個良性循環(huán)的生態(tài)系統(tǒng):一個由多方國家權力主體、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組織與個人共同構成的互動系統(tǒng),每一個參與其中的主體都基于各自的利益創(chuàng)造價值,并互相傳遞,不斷提升,從而產生出更大價值和利益,并形成良性循環(huán)。這就是“互聯網+”時代開放、互動、一體化的治理格局。
五、結語
美國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曾說:“未來已經來臨,只是尚未流行”。前述暢想只是一個初步描述,在很多方面或許不夠精細,或者過于前衛(wèi),抑或過于跨界,但我們堅信,“互聯網+”法治政府建設的曙光已經初現,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追隨“奇點”(Singularity),直擊“痛點”(Pain Point),共同擁抱這個時代,共同創(chuàng)造無愧于這個時代的偉大價值與行動!
?。蹍⒖嘉墨I]
[1]馬化騰,等.互聯網+國家戰(zhàn)略行動路線圖[M].北京:中信出版集團,2015.
?。?][美]曼昆.經濟學原理[M].梁小民,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美]波特·埃里斯曼.阿里傳:這是阿里巴巴的世界[M].張光磊,等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美]加里·S·貝克爾.人類行為的經濟分析[M].王業(yè)宇,陳琪,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羅豪才,袁曙宏,李文棟.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論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平衡[J].中國法學.1993,(1).
[6]周鴻祎.周鴻祎自述:我的互聯網方法論[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ㄖ煨铝Γ憬髮W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chuàng)新中心研究員;吳歡,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