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民李華(化名)因不滿某鎮(zhèn)政府在債權轉讓中不公開處置資產的批復文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機關限期公開信息。近日,泰州市中級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行政判決,判決確認被告某行政機關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同時判決某行政機關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實施后,泰州市中級法院首次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公開政府信息,也是目前全國為數不多的判決政府限期公開政府信息的典型案例。
2007年,原告李華與某機械廠產生借貸糾紛,但是某鎮(zhèn)政府作為機械廠的主管部門未承擔清理責任,卻將機械廠的房屋等資產交他人接管。李華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公開政府處置上述資產的批復文件,某政府以該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為由,拒絕了原告的申請。
泰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李華申請公開的政府文件對李華的生產、生活有實際影響,應予公開。關于被告提出的不公開的抗辯理由,法院認為,文件內容不具備商業(yè)秘密的特征,且受直接影響的李華毫不知情,并要求公開,行政機關拒絕向李華公開信息,無法律依據。法院于是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