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報訊 為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提高行政效能,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了《關于辦理政府網站人民群眾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的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收到人民群眾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應當及時答復。一般告知性答復應當在7天內完成。
本辦法所稱人民群眾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網站的政務郵箱發(fā)送的電子郵件和在政府網站上的留言。這些郵件和留言都可以得到及時的處理。天津政務網市長信箱的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由市信訪辦負責辦理。其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信箱中的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定的部門負責辦理。凡是無姓名、無明確聯系方式、無具體內容的人民群眾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可不予辦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收到人民群眾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應當及時答復。一般告知性答復應當在7天內完成;結果性答復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來件人或留言人同意公開,并經承辦單位審核同意的,可以公開回復。不適宜公開回復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回復時限內,以其他適當方式予以回復。
在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辦理人民群眾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推諉、敷衍、拖延辦理或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的;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對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guī)定,將來件人或留言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被揭發(fā)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市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