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群體事件是一個越來越熟悉的說法,但什么是網絡群體事件,可能是模糊的。

  圍繞鄧玉嬌案件的處理,形成了強大的網絡民意,這被認為是一起網絡群體事件。類似的,被稱為網絡群體事件的還有"南京天價煙房產局長事件"、"張家港官太太團出國事件"、"云南躲貓貓事件"、"陜西周老虎事件"等。

  但并不是所有在網絡上形成了強大輿論聲音的事件都會被列入網絡群體事件。甕安、孟連、石首等地發(fā)生的群體沖突,都曾在網上熱議,但它們不是網絡群體事件。

  對網絡群體事件的態(tài)度也各不相同。有一種意見認為網絡群體事件需要防范和控制,一面感嘆官員尚未重視,一面提出防范的計策。這種意見并不將像汶川地震后人們在網絡上表達患難與共的行為視為網絡群體事件。

  也有意見認為網絡群體事件是應予支持的行為,具有表達的正義性。這種意見似乎忽略了類似抵制家樂福、人肉搜索等,表達了不同意見的學生等群體性的迷狂。

  無論如何,網絡群體事件顯示了網絡作為意見空間的真實性,網絡已經嵌入現實生活。人們一直在強調網絡空間的虛擬性,但現在應該說網絡空間也是一個真實空間。它作為行動空間是虛擬的,它作為意見空間則是現實的。我們從來沒有認為報刊、電視、廣播所構成的傳播空間是虛擬的,而視之為社會生活空間的一個現實部分。網絡與這些具有相似性,而且它能夠提供的、能夠做到的,都超過了報刊、電視、廣播,它也應當被視為社會生活空間的一個現實部分。更進一步地,網絡不只是一種信息工具,而且是社會的基礎架構,人的許多活動已經在網絡上開展,而無須通過身體的親在而完成。

  當我們區(qū)分網絡群體事件與群體事件時,顯然注意到了一種"身體不在場"的抗議方式。在習慣上,我們認為身體在場的沖突方式蘊含著危險,人群聚集可以掀起排天巨浪,造成重大損失。實際上,網絡群體事件雖然身體不在場,但如同工具延長了人的身體,網絡使人類活動的在場性得到了延伸,"網絡在場"與"身體在場"沒有本質區(qū)別,只不過"身體在場"可能出現汽車翻轉、大廈起火、人員傷亡之類的場面,而"網絡在場"作為特殊形式的身體在場形式,可能是網絡癱瘓、黑客攻擊等。因為網絡已是社會的基礎結構,那么以網絡為形式的沖突仍然可能造成社會的動搖。因為網上與網下的關系并非隔離,網絡群體事件未必不可以與網下群體事件形成轉換。

  當然,網絡群體事件首先是一種意見形式,口舌之辯是主要的表現。在這個人人都可以有麥克風的地方,意見的集會在經常進行,而任何自發(fā)性的意見集會,聲音高亢者容易獲得更多的支持,所以網絡意見會有比較多的情感性、情緒性因素。大型集會容易致人于精神亢奮,相互熟悉的人將產生情感的激蕩,陌生的人不僅激蕩于群情,而且加入一種新的角色扮演體驗,他不再處于既有的社會結構之中,身份與位置在特定時間和空間內有機會重組。大眾行為學、革命心理學等研究可以揭示此中奧秘。網絡是天然的角色扮演場,網絡社會有一個陌生與熟悉、虛擬與實在相互混雜的結構,網絡群體事件經常呈現意見亢進與情緒執(zhí)拗的特性,是不難理解的。

  對大規(guī)模人群的意見與情緒,往往集中爆發(fā)在某一個具體的事件上,但是意圖給予就事論事的解釋,可能是困難的。大量的介入者是"利益無關性"的,或者是現場激發(fā)了義憤,或者是長期壓抑的借機發(fā)作,情感上而言,參與者體驗的是正義感,可能也夾雜秩序顛覆的欣快感,但即使有秩序顛覆的欣快感,也未可指斥為"不明真相",而應看到正義感日常是否滿足、秩序本身是否優(yōu)良等問題。

  群體事件難言理性,網絡群體事件亦然。但事件中的非理性,未必可以被視為邪惡。秩序的中斷,要從日常生活的征象中求解,"長期壓抑帶來的情緒反應",單純指責情緒反應而不解決"長期壓抑"是不公正的。而更加可怕的是,在"長期壓抑的情緒反應"面前,給出了一個新的壓抑的回答,從而,使得非正義作為社會背景被不斷加重和固化。

  網絡維權行為、網絡抗議行為、網絡民族主義行為,乃至簡單的網絡憤怒,都反映社會生活負面的日常狀態(tài)。例如權益的損害、權力的非正義性、秩序的壓抑性、國民教育的非理性、意識形態(tài)的頑固化等。一個具體的網絡群體事件,很難說其主張是否有道理,但是總體上來說,網絡群體事件的后面都緣于社會某種習以為常但卻并不合情合理的邏輯。

  群體事件也好,網絡群體事件也好,應該防范處不在于事件,而在于使非事件狀態(tài)下的日常生活保持公正、道義和憤怒紓解。而群體事件則應納入到社會危機管理體系,而不是把其視之為必欲撲滅的邪惡力量。一種更加理性的態(tài)度是,網絡群體事件如果能夠經?;⑶覈夷軌蛴蟹e極的回應,意見表達與意見交流能夠很大程度上消減社會沖突的代價。網絡群體事件當然不是說要鼓勵,但以防范之心待之,則無異于制造"道路以目"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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