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fā)應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依據《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管理、采集匯聚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jiān)督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數據資源管理考核工作。
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qū)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熑姓當祿Y源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二)組織建立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溝通協調機制;
?。ㄈ┲贫ú⒔M織實施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具體制度;
?。ㄋ模﹨f調處理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ㄎ澹徍?、匯總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的政府數據目錄;
?。┙M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ㄆ撸┦腥嗣裾_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區(qū)(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А⒈O(jiān)督和管理本轄區(qū)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上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ǘ┲贫ú⒔M織實施本轄區(qū)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
?。ㄈ徍?、匯總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
?。ㄋ模﹨f調處理本轄區(qū)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五)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其他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優(yōu)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數據目錄管理
第八條 政府數據按照《貴州省政府數據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九條 政府數據資源按照其敏感程度分為公開數據、內部數據、涉密數據。
公開數據實行無條件共享、全部開放。
內部數據在行政機關間無條件共享,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開放或者脫敏開放。
涉密數據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國家、省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根據需求選擇在行政機關間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依法已經解密或者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開放。
第十條 政府數據目錄包括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和共享目錄、開放目錄。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和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指南》和相關標準,在其職責范圍內梳理本轄區(qū)、本機關所掌握的政府數據資源,明確數據的元數據、來源業(yè)務、類別、共享開放屬性、級別、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內容,及時編制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分別由其牽頭建設的行政機關負責編制:
?。ㄒ唬┤丝谛畔?、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庫的;
(二)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建設的項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jiān)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xiāng)建設、社區(qū)治理、生態(tài)環(huán)保、應急維穩(wěn)等主題信息的。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納入全市的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集中存儲、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由所在地區(qū)(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市、區(qū)(市、縣)兩級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分別形成全市的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全市級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共享目錄在政府數據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公布,開放目錄在政府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公布。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進行動態(tài)維護管理,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
因法律、法規(guī)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fā)生變化等因素涉及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調整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情形發(fā)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因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tài)文明等情況涉及政府數據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情形發(fā)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六條 政府數據使用方對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和獲取的政府數據有疑義或者發(fā)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通過共享平臺或者開放平臺反饋政府數據提供機關予以校核。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應當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校核并反饋政府數據使用方。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本機關業(yè)務信息系統,應當編制該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
第三章 數據采集匯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qū)、本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府數據,明確采集數據的目的、范圍、方式、格式和流程,確定采集數據的共享開放屬性、類別和級別,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行政機關采集政府數據,涉及自然人數據的,應當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數據的,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沒有社會信用代碼的市場經營主體,應當以其營業(yè)執(zhí)照作為標識進行采集。
第十九條 由多個行政機關協同采集的政府數據,不同機關提供的同一類別的數據不一致時,相關機關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核實。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采集的政府數據進行數字化和結構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采集政府數據應當遵循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可以通過共享平臺獲取或者確認的政府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采集數據不得損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是政府數據的存儲載體,行政機關向該平臺匯集的政府數據應當事先進行保密審查,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并按照相關規(guī)范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范圍、程序、方式等規(guī)定,共享開放本機關的政府數據。
第四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qū)、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強本地區(qū)、本部門信息系統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保護,明確專人負責政府數據的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出現安全問題時,及時向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處置。
第二十八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標準規(guī)范,組織建立“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政府數據存儲和備份機制,防止數據丟失和毀損。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信息系統已遷移至“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的,應當將本地區(qū)、本部門的政府數據在該平臺進行備份、保護等工作。
第三十條 市、區(qū)(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考核規(guī)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考核,將考估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數據資源管理及其相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